理论教育 政府行为的调整与变革措施

政府行为的调整与变革措施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政府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时,并不存在明确而清晰的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政府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为地方政府在征地博弈过程中歪曲公共利益、捞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条件。补偿安置制度的不合理也是导致政府行为失当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确的思想观念的缺失和政绩观的扭曲,这是导致地方政府征地行为失当、广大失地农民和城市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思想根源。

政府行为的调整与变革措施

传统城市化的焦点与核心就是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围绕着土地而进行的城市化,不仅是粗放或集约城市化的问题,它还是关系到政府的行为效能以及政府在社会公众眼中的形象问题。正是因为土地在这种传统城市化过程中的地位如此突出,才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差,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其实质都是土地问题,搞不好就会损害一部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政府的公共形象,反过来也会对政府的合法性造成损害。

导致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偏差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23]:第一,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利益是理性的自利人行动的目标,政府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通过土地征收,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可以获取巨大利益,这种通过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而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城市化是以牺牲一部分农民、城市居民、环境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代价的。另外,政府在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时,并不存在明确而清晰的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性,然而我国的法律和法规都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具体、详细的规定,《物权法》也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明确阐述。政府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为地方政府在征地博弈过程中歪曲公共利益、捞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条件。再有,在“失地农民(城市拆迁户)—政府—开发商”的博弈模式中,各方都在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博弈。然而在这场博弈中,政府拥有权力资源,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地产开发商拥有经济资源,并凭借其经济资源采取各种非正当手段向政府寻租,与地方政府结成利益联盟;面对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利益联盟的强势地位,缺乏组织的失地农民和城市被拆迁居民处于极为不利的弱势地位,最终导致这种博弈的非对称性。第二,制度安排存在缺陷。土地产权不清晰是导致政府征地行为失当,农民(或城市拆迁户)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重要制度根源。此外,政府失当行为的制度原因还源于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过程中规范性的欠缺,只有以公正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才能保证土地征收结果的公正,才能使失地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表达,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维护。补偿安置制度的不合理也是导致政府行为失当的重要原因之一。补偿安置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征地或拆迁补偿过低是造成政府与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矛盾的直接原因。第三,行政官员思想观念的扭曲。正确的行政思想观念则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和交易费用,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正确的思想观念的缺失和政绩观的扭曲,这是导致地方政府征地行为失当、广大失地农民和城市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思想根源。(www.daowen.com)

正是因为在传统城市化过程中政府行为存在着种种偏差,所以,在新型城市化背景下要下大力气进行政府行为的优化与政策改革[24]。首先,要协调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行为,上级政府更多地执行监督和指导职能,应该给予基层政府适当的政策空间。第二,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城市化建设指导思想。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农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影响城市化道路是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第三,提高政府城镇规划决策科学性和前瞻性,减少盲目性。第四,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既具有发展性和长远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应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完善户籍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第六,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第七,改革地方财税管理体制,壮大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为城市化提供财力保证。第八,促进公共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向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的力度。第九,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城市化方式。第十,改善城市体系结构,大力推进大城市建设,积极合理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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