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产生以来,其便履行着各种不同的职能。古代社会中的政府在实践中积累和流传下来的政府职能,我们可以将之称为传统的政府职能,其主要体现在统治、税收、监视、军事等方面,这些传统的政府职能到了近代社会,虽然仍有相当部分被保留下来并持续地发挥着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职能已经弱化,甚至消失。
论及传统政府职能的弱化与消逝,就必须关注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的问题。很多专家学者认为现代社会通过市场可以改善原本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到目前为止,通过私人履行行政任务,已然成为一种新的公共行政范式[13]。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政府职能中的一部分可以由市场或社会的力量所取代,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效促进社会运行的效率。
今天谈及政府职能,我们更为关心的是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职能范围、职能内容、职能的运行方式及未来的演变趋势,因为探讨和研究这些问题,对于现代社会中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方式和他们的自身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很显然,今天的世界,各国都已实现或正在进行着现代化,现代社会中的政府职能也必然要适应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而实施积极有效的变革。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经过持续的关注和研究,累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www.daowen.com)
对于政府的本质,美国奥巴马政府预算与管理办公室2011年的第11—01 号函将其界定为是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从而要求由联邦政府雇员履行的职能。公共利益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的根本出发点,同时也为政府职能的履行设定了具体而清晰的边界。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什么属于政府的职能、什么不属于政府的职能也划定了较为清晰的范围。具体说,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需要进行裁量或是作决定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包括关于金钱交易和资格方面的判断。在美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能的具体清单,这其中包括:(1)通过契约、政策、条例、授权、命令或其他方式约束美国政府是否采取行动;(2)通过军事或外交行动、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契约管理或其他方式,决定、保护或促进美国的经济、政治、地区、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利益;(3)显著影响私人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的职能;(4)委任、指示或控制美国的军官或雇员;(5)对美国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财产的取得、使用或处置进行最终控制,包括收缴、控制或支出联邦政府拨付的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美国法律在明确了什么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项,例如为联邦官员收集信息、提供建议、意见、推荐或看法,以及任何在性质上主要是管理和内部性质的职能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客观而论,美国的政府虽不能说尽善尽美,但作为当今世界头号发达国家的政府,其国家法律和政府文件对政府的本质和职能的界定,对于其他国家的政府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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