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经营地址在谢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魏某,2012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某。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为50万元,而实际上总的股本是380万:其中魏某股份是160万元,其他小股东220万元。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为主营汽油、柴油、润滑油;兼营停车服务、烟酒百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据公安局经侦人员取得的询问该公司现金会计林某的材料表明:2011年3、4月份,总经理魏某将其叫到办公室,授意其把收入部分及部分费用做成两套账,一套账反映真实的全部收入、费用和利润,另一套账只做部分收入、费用和利润,专门用来提供给税务部门。现金会计林某根据总经理魏某授意,确定每月收入为五、六十万左右编制成表交由总账李某做账后来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其目的是应付税务机关检查,2011年及2012年两年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为1 059万元。
检查人员从该企业的资金运动入手,通过对该公司2011年和2012年有关资金进出情况的核查,结合市公安局经侦人员对相关银行、信用社、业务单位及林某等人的询问确认:2011年和2012年,该公司以魏某、林某、陈某、王某等个人名义,采用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等形式将售油款存入原淮阴县丁集信用社、小营信用社以及中行北京路分理处等单位,其中大部分由林某等人通过转账、汇票等方式先后将资金汇往市石油分公司等7家单位用于购油。目前,根据取得的书证及有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甲公司2011年账外经营总金额19 146 363.70元;2012年账外经营总金额12 512 365.80元。两年合计为31 658 729.50元。
案情分析
通过对甲公司偷税案的查处,稽查人员认为,加油站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其税收征收、管理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死点,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积极推广使用税控加油装置等,以堵住税收的流失等。分析其行业税收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税法遵从意识普遍不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普遍提高,照章纳税的意识普遍建立。但是受到利益的驱动,不少人对税法漠然视之,纳税观念、税法遵从意识仍然淡薄,加之加油站行业除了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国有公司外多为个体经营,其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其往往采取多处进货,边进边销,不记账、少申报,不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等手段进行偷税。本案的查处,便是明证。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原淮阴县某公司采取进货不入账、销售不开票、不入账,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2)实际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控。
虽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已经开通,三期在建,但是还不能全部覆盖全部征税行为。目前,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管理措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管理相对滞后,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同时,对进货渠道多、销售对象流动性大的企业,因其进货渠道不清楚、零售环节无凭据,稽查人员往往感到无从下手。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主要反映在提供的会计信息上的失真。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建立的账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很好地把握税收政策,从而造成偷逃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高,有些会计人员为盲目地听从老板的指使,做假账,建立账外账,人为地恶意偷逃税。甚至有的会计人员出于个人目的,为老板出谋划策,共同偷逃税。本案中的原淮阴县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胆大妄为,设置“两本账”,一本用于内部核算,一本应付税务检查,导致稽查人员无法掌握其真实数据,就账查账又查不出问题,手段极其隐蔽。
(4)司法保障不健全,偷逃税的风险成本太低。
根据《刑法》规定的偷税定案标准,在现实中是非常普遍的,执行起来很有困难,人们还没有把偷税行为上升到犯罪这个法律高度上来认识,司法实践中对偷逃税的犯罪行为追究程度也远远低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程度,犯罪分子的偷税成本偏低,导致他们敢于冒险。
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偷逃骗税现象必然存在,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转制时期,也会更加突出。但对这一现象如不高度关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将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1)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纳税是宪法赋予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普遍偷税反映了社会纳税意识的淡薄,也反映了法律意识的淡薄。
(2)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也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部分纳税人偷税必然使另一部分守法经营、遵章纳税者利益受损,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外,偷税问题也使国家有关调控经济的税收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
(3)降低了诚信度,损害了地方形象,也影响了企业自身发展。
涉税违法犯罪作为追求利益的短期行为,不但不会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一旦被查处,轻则被罚款,信誉受损,重则可能引起企业倒闭,或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
虽然存在上述的负面影响,但原淮阴县某公司偷税案的成功告破在于检查人员针对加油站行业的特点,检查思路明晰,检查方案详实,且具有可操作性。此案给检查人员的体会是对未使用税控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必须从资金的循环规律入手,结合产、销油单位的信息,利用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手段等一系列方法,最终确定其偷税数额,使不法分子懂得“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此案的成功查处真正地体现了税务稽查查处一个、威慑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有力的维护了依法治税的环境。
为了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税收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和经济发展软环境,下一步建议国税部门采取以下措施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1)加强税收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拓展税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经常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税收工作,继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向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宣传力度,取得他们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对广大纳税人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弘扬依法纳税的典型,对个别偷逃税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www.daowen.com)
(2)加强税收辅导和预警,努力防范和减少各种涉税损失。
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加强税收辅导,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通过电话提醒、网上发布、上门告知等方式,对申报纳税、发票使用、资格认定等进行及时预警,尽可能消除纳税人因不知法、不懂法或一时疏忽而被查处的现象。
(3)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加强对纳税人财务、申报等资料真实性和涉税资格认定条件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的巡查、调查,重点掌握其生产经营动态变化及发票使用情况;加强数据信息的采集比对,通过纳税评估对涉税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在系统内部发布风险警报,督促纳税人自查补报,给纳税人提供纠错整改的机会。对涉及进户的管理活动,进行优化整合,既减少上门次数,又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尽可能在管理环节消除隐患,降低税收风险。
(4)建立会计人员涉税档案库。
要加强从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加强代账会计的管理: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加强平时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提高业务素质。二是与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恶意参与偷逃税的会计人员,取消从业资格。三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具有不屈从于压力,敢于和偷逃税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5)加强重点打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坚持防治结合,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建议由国税部门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利用造假账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案件高数额、长时间、大面积的发生。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形式的企业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6)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国税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对信誉等级高的给予“绿色通道”式服务;对信誉等级低的提高管理频率,加强监控,并实施部门联动,加强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单位的密切配合,并与财政部门联合,严格会计人员的从业条件。通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失信处罚机制,使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事事方便,使偷逃税分子风险成本加大,行为处处受制,以此营造诚实守信、遵章纳税的社会发展环境。
案情处理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该企业设置的账簿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依照本法第三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按照本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及国税发[1993]1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甲公司2011年及2012年实际应补缴增值税额为:
(1)2011年应补缴的应纳税额核定数为:19 146 363.7÷1.17×(1+10%)×17%=3 060 145.31(元)。
(2)2012年应补缴的应纳税额核定数为:12 512 365.8÷1.17×(1+10%)×17%=1 999 839.66(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1年及2012年账外经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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