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税凭证不入账,如此偷漏印花税竟是禁忌35?

应税凭证不入账,如此偷漏印花税竟是禁忌35?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简介税务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存在偷逃印花税的问题。如检查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或因对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造成漏纳印花税的问题。②有无擅自减少计税依据,偷漏印花税的问题。又如,已纳印花税的凭证,其副本或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免税,但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税票。⑤应纳税凭证不按规定期限保管。

应税凭证不入账,如此偷漏印花税竟是禁忌35?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存在偷逃印花税的问题。税务人员重点对该企业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税务人员从检查账目入手,对原材料购进和委托加工明细账进行查阅,在核对原材料购进原始凭证时,发现该企业与市金属材料供应站签订的购进合同一份,金额450 000元,合同编号为15#。

该企业本月应交的印花税没有将此笔计算在内。经查,该企业本月共计算缴纳印花税10份,漏记购进合同1份,金额450 000元;2份加工合同,漏记加工费320 000元。

案情分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书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深入实际了解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的经济性质、核算形式、生产、供应、销售等有关情况,了解掌握可能在哪些方面、哪些部门存在领受书立的凭证,并根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判断是否具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注意有无漏记纳税人

纳税人在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种类很多,鉴别所书立的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是判别征免的主要标准。检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有关凭证从其内容、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如检查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或因对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造成漏纳印花税的问题。

印花税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法规定所列举的合同、证照、账簿。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具体范围有五类。

①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③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④权利许可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及土地使用证。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所以检查时首先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及凭证内容、性质等进行审核,正确划分出哪些凭证是属于应征印花税的,哪些凭证是不征税或者属于免税的。其次,根据确定的征收范围,审核纳税人在征收范围的划分上是否正确,有无错划征收范围少纳印花税的问题。

●纳税人有无错划核算形式,将应税凭证划分为非税凭证,漏纳印花税的问题。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有无误按一级核算形式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账未按规定计税贴花。

●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如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而又不缴纳印花税等。

●有无由于纳税人对政策规定理解掌握有误,而将应税凭证划为免税凭证等问题。

税务人员在核查时,应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要找准。

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是否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如纳税人对其记载流动资金的账簿不按资金额计税,而按其他账簿定额纳税。

②有无擅自减少计税依据,偷漏印花税的问题。如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和新增自有流动资金,是否按规定如数申报缴纳印花税。

③对按金额比例计税的凭证,如无记载金额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出计税金额计税。

④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是否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税。

检查时,应当根据每一应税合同的内容检查各类经济合同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看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而多纳或少纳印花税的情况。对于已完税的应税合同,以其已纳税额除以该合同的适用税率,便可核查出其计税依据正确与否。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检查时应考虑其在财务账上的“特殊位置”,例如对工商企业借贷款合同的检查,主要检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财产租赁合同的检查,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等。此外,企业可能发生应税凭证业务的核算账户还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2)免税范围要准确。

减免税的检查主要是对照政策规定分清征免范围,查清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件。如:对贷款合同的检查,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可以免纳印花税,在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贷款合同是否属于无息或贴息贷款行为,有何凭据,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现象。又如,已纳印花税的凭证,其副本或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免税,但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税票。

(3)合同贴花要算准。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合同。对合同的检查是印花税检查的重点。由于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漏税最多的项目是: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因为这些凭证一般不是财务部门管理,财务部门无法像缴其他税那样及时准确缴纳印花税。检查企业印花税时,重点应放在供销合同、基建部门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检查印花税不像检查其他税那样能在账上查出来,有些凭证账上是不记载的,需要逐个对职能部门进行检查。

对合同检查,主要检查只载明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计算出计税依据后再计算贴花;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折合人民币后再计税贴花;到期不能兑现的合同,有无将已贴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情况。检查印花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www.daowen.com)

①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②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③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已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检查时应注意纳税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①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即行贴花定税,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②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纳税人不注销或画销每枚税票。

③已粘贴的税票揭下重用。

④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不补贴印花。

⑤应纳税凭证不按规定期限保管。

⑥错算印花税,少贴税票等。

(4)会计凭证和其他书据要查准。

①检查企业有无错划核算形式,漏缴印花税的问题。

例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的明细账未按规定计税贴花。其次,检查资金账簿计税情况是否正确。例如,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是否按规定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再次,检查其他账簿是否按规定计税贴花,除总分类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等,是否按件贴花。

②检查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情况。

主要检查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照,看其是否在领受时按件贴花。

案情处理

该企业签订购销、委托加工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印花税轻税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处以所欠税款5倍的罚款:

购销合同应补缴印花税:450 000×0.3‰=135(元)

委托加工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20 000×0.5‰=160(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35+160=295(元)

账务调整如下:

补缴税款时:

借:管理费用 295

贷:银行存款 295

上交税务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 475

贷:银行存款 1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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