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审查某煤矿第一季度资源税缴纳情况。审查时,税务人员根据“产成品”账户记载,计算出产品出库量,将此数字与该煤矿的“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所记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销售收入数量比产品出库量少960吨。审查“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发现企业全部按“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记载的销售数量申报纳税。对减少的原因,税务人员进一步审查“产成品”记账凭证,从中发现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 218 400
贷:产成品 172 800
银行存款 45 600
经查证核实,原来该企业采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品”方式销售产品(原煤)960吨,未计算缴纳资源税。
从账簿中得知,该煤矿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吨2.5元。已知原煤售价每吨160元,成本价每吨90元。“应交税费”明细账均无余额。
案情分析
煤矿耗用自产煤也应申报缴纳资源税。若无法计算动用量,可按加工回收率计算。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可采用倒轧法,即按“加工后产品数量——折算比例——使用原煤数量是否真实”顺序检查。对用于发电则可进行专业测定,按发电量和有关指标,推算耗用量,并与之核对。
对应税资源适用单位税额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是否属资源税应税产品。对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地方政府有关的资源税具体规定,确定应税产品的适用税额。
资源税税额是基于开采条件、质量等级设置的,因此,不同产地的税额不同,同一地点、同一矿山的应税产品也可能因等级不同,税额也不同。
对单位税额的稽查方法:
(1)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标准,检查企业“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账,分析企业有无混淆等级,从低计算税额,或在计算税金时错用税额甚至计算错误。
(2)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销售价格与“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等级核对,有无错记应税产品等级。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销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销售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确认课税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应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领料单等原始凭证,确认自产自用产品的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仍按上述方法确定。(www.daowen.com)
收购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购货发票,确认收购数量及资源税的缴纳是否正确。
纳税人申报“课税数量”栏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案情处理
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认为,该煤矿用自产产品换取固定资产,应以成本转账,并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企业按售价结转成本,会多转成本,造成账实不符,并漏缴资源税。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的比例=45 600÷218 400×100%=20.88%<25%,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账务处理。调整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 (172 800-960×90)86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0×160×13%)19 968
——应交资源税 (960×2.5)2 400
固定资产 64 03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 96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 968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 968
——应交资源税 2 400
贷:银行存款 22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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