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C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企业,主要从事工程施工等业务。
市地税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19日对该公司2011~2012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稽查。
进户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1~2012年的执行情况已先后接受了主管税务机关、市“三查办”多次检查。基于这种情况,稽查人员查看了每次检查的结论后,经过认真分析,结合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制定稽查方案,有选择的对某些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终于找到了突破口。
该公司2012年“应收账款”明细账一笔账务处理为“垫付款”568 900元,给人以该公司为某单位垫付了568 900元的款项应收而未收回的假象。但经稽查人员认真追查,才发现该笔款项是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股东发放的股息、红利。
案情分析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www.daowen.com)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按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储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4)单位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案情处理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该单位2012年支付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3 780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单位偷税处以罚款56 890元。
同时,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上述税款和罚款。
针对该公司利用“小金库”出现的偷税问题,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调账通知单》,通知该单位调整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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