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规避企业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如何规避企业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分析在所得税检查中,关联关系也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检查时,要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看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予调整。为了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一般都是为了减轻其税收上的负担而采取的一种避税措施。

如何规避企业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

案情简介

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通过数年发展,已开始逐年盈利,并且开始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按照税法优惠免交所得税的年限已过)。该母公司为了使整个公司的税负减轻,希望将在我国的子公司的利润转到某避税地,于是设计一笔销售业务,由中国子公司按成本价格向其在避税地的姐妹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销售利润几乎为零,同时,母公司为维护本应由该批货物利润承担的中国子公司的更新改造项目,以追加投资的方式,返回给中国子公司300万元。

案情分析

在所得税检查中,关联关系也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关联企业是指两个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资金、物资及人员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由于世界各国税率水平、优惠政策等不尽相同,最终导致企业负担的税收金额不同,对跨国公司来讲,可能会利用其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从税负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及特定类型企业规定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内外资企业也存在通过转移利润的方式,将其收益体现在适用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检查时,要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看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予调整。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关联企业的确认。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为了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凡与其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具有上列关系之一的,应认定为关联企业。

判定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还可参照以下标准:

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是否大于25%。

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股是否超过25%。

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是否超过50%。

④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借贷资金总额是否大于10%。

⑤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一半以上,或至少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⑥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约等)是否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销售商品(包括价格及交易条约等)是否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由另一企业所供应。

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等是否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如家族、亲属关系等。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在商品交易、资金融通、提供劳务、财产转让业务中,没有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将本应归属于该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国外的另一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一般都是为了减轻其税收上的负担而采取的一种避税措施。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2)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应当调整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所以,在检查时,首先应当审查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有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预约定价制度,是否按核准的预约定价制度进行业务往来,如若没有就应当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对其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当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还应当符合税法的时间规定。

(3)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如下:(www.daowen.com)

①按无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样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计价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在检查中,将该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和该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以及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价格比较的差额则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采取此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

●购销过程具有可比性,即交易时间、地点、交货条件、付款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情况等具有可比性。

●购销物具有可比性,即货物的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物等具有可比性。

●购销环节具有可比性,即货物的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和出口环节等具有可比性。

●其他方面具有可比性,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税收外汇政策等都具有可比性。

②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选用此法的条件是:

●再销售者的销售条件与关联企业的卖方基本相同,再销售者未对产品或商品进行大量的增值性变动,如外形、性能、结构等的变动。

●再销售者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对再销售价格无较大影响,如再销售者使用的另一种商标对价格影响不大。

●在两次交易中市场无重大变化。

在计算调整额时,一般以公平交易价格与原交易价格的差额作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公平交易价格则为关联企业的买方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或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第三者)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正常利润之后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平交易价格-原交易价格

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正常利润额

正常利润额=再销售价格×正常销售利润率

正常销售利润率=(无关联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无关联企业的销售收入额×100%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

当企业成本的计算比较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状况与无关联企业相同以及企业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对价格影响不大时可选用该方法。

在计算调整额时,公平交易价格则是以企业商品或产品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正常利润。其计算公式为:

公平交易价格=关联企业制造或购进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合理费用+正常利润

正常利润=关联企业制造或购进产品或商品的成本×正常成本利润率

正常成本利润率=(无关联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无关联企业的销售成本×100%

④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即采用核定利润和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在前三种方法不适用的情况下,采用此法。

案情处理

转让定价一直是跨国公司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发展到今天,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手段更加隐蔽,数目更加巨大,查处起来更加困难,而一部分外资企业作为跨国公司伸入我国的经济触角,其经济行为已被纳入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对于其转让定价、内部融资利息、劳务费用定价等因素税务机关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防范。

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反避税要求,对该子公司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该公司一批货物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上期销售同类货物的价格,企业供销人员解释为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税务人员请教有关权威机构,证明同期此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发生了转让定价、偷漏税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按照上期销售同类货物价格,调整销售收入,同时,补交有关税金,其中增加的销售收入应为300万元,应补交所得税为75万元(300×25%)。针对其转让定价的行为,处以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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