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禁忌25之保险费虚增与所得税偷逃

禁忌25之保险费虚增与所得税偷逃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项支出属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应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不应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因此该合资企业把外籍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混入职工劳动保险费已构成了故意偷税的行为,按照规定,该合资企业应调整有关账目。

禁忌25之保险费虚增与所得税偷逃

案情简介

某合资企业,因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部分职工进行了必要的劳动保险,同时,该合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外籍员工,根据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应在居住国进行社会保险。该合资企业在核算的过程中,把外籍员工在其居住国进行的社会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折合人民币65万元,与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一并计入了管理费用,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务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当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费上升幅度较大,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保险费用上涨,税务人员为进一步核实,走访了国内承保该企业劳动保险的保险公司,发现虽然保险公司根据该企业的工伤率提高了保险费,但是上涨幅度并没有那么大,于是税务人员再质询企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这才道出了真情。

案情分析

成本、费用问题是企业重点筹划的,但是有的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就走错一步,致使无法回头,同时,这也是税务人员稽查的重点。

(1)不许一次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

为了使企业划清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的界限,正确计算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的不能一次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如下:

①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该项支出属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应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不应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当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后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只有折旧部分才计入生产成本,形成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具体的问题,如固定资产计价、折旧计提办法等,将在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详细说明。

②无形资产的转让、开发支出。该项支出也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税法规定应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与固定资产的相似,也是分期计入当期生产成本,但不同的是,无形资产摊销时不存在象“累计折旧”那样的备抵账户,而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因此,“无形资产”账户反映的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而“固定资产”账户则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其净值则为“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账户累积额。

递延资产的支出。递延资产指企业已经支付,但收益期为若干年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

对于这类支出,在发生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银行存款

以后按受益年限的大小,分期平均计入当期成本。

借:管理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www.daowen.com)

(2)税务人员稽查要点。

这些项目的稽查中,最易出现的问题是把本应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账户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账户,从而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实际稽查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

②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③是否存在把属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支出项目直接列支的情形,详细审查企业的筹办费开支报告,相应的决议、会议记录及会计资料,根据支出项目的实际受益期限合理判断。

若存在不合理的列支现象,稽查人员应提请该企业调整会计报表,并补征漏缴的税款。下面仅以“固定资产”科目为例来说明具体的税务处理办法。

如某税务机关对当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条已使用生产线的运杂费、安装费9 482.72元直接列入制造费用。而按税法规定,该支出应计入生产线的成本,并分别摊入在产品、库存产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中,经查这三项应分别分摊1 422.40元,2 370.68元、5 689.64元。已知该情况发生在检查当年。

按税法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应调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补征企业所得税1 422.41元(5 689.64×25%)。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9 482.72

贷:生产成本 1 422.40

产成品 2 370.68

主营业务成本 5 689.64

借:所得税费用 1 422.4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422.41

若本案例中是对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状况进行稽查,则应调整上年损益,相应地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 482.7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689.64

生产成本 1 422.40

产成品 2 370.68

借:企业所得税 1 422.4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422.41

案情处理

有关规定表明,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因此该合资企业把外籍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混入职工劳动保险费已构成了故意偷税的行为,按照规定,该合资企业应调整有关账目。同时,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所得税及地方附加16.25万元(65×25%),为严肃税法,给予偷漏税者一定的惩罚,决定对该合资企业处于32.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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