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卡片编号不连续,引发虚假纳税申报风险

卡片编号不连续,引发虚假纳税申报风险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简介检查人员在对某私营股份公司总账、明细账以及各类纳税资料进行历行检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漏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现象。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再次与有关人员核对。至此,该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的真相大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则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卡片编号不连续,引发虚假纳税申报风险

案情简介

检查人员在对某私营股份公司总账、明细账以及各类纳税资料进行历行检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漏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现象。但在检查公司固定资产账向财务人员询问相关问题时,发现财务人员格外紧张,躲躲闪闪,有意回避检查人员的提问。

难道固定资产有问题?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重新对固定资产账簿进行了检查:公司的固定资产都是从原乡镇企业账簿中结转过来的,并没有什么不正常;再核对固定资产卡片:编号不连续,部分号码缺失。

“结转固定资产时,公司做了手脚!?”检查人员推测。

于是,检查人员掉过头,再次核查公司改制前的固定资产的去向,发现原企业有一处房产未按规定结转到改制后的公司账上,而是转到公司法人代表个人的名下了。

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再次与有关人员核对。财务人员不敢承担责任,推说不知道,但经检查人员详细讲解税收政策、陈述利害,最终在公司负责人处得到了证实: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确有一部分资产转到其个人名下,并且有一处厂房已对外出租(承租者为个人),没有给对方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也没有入账。

至此,该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的真相大白。

案情分析

固定资产的取得,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购置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租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等,企业应当区分不同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购置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又或者可以分成以下两步做会计处理。

①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②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①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②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付职工薪酬

长期借款(结转为工程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③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投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评估的固定资产原值)

贷:累计折旧(原值-净值

实收资本(评估的固定资产净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①租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需安装、调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②分期支付融资租赁费。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租赁期间,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折旧

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和纳税,从而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我们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过程中应特别留意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确定企业应计提的折旧。一般来说,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①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www.daowen.com)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月固定资产折旧率,按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②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工作量法实际上也是直线法,只不过是按照固定资产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每期的折旧额。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际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净残值)平均摊销。

如某企业进口一项高新技术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为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收入2 000元,该设备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额如下:

双倍年直线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折旧=100 000×40%=40 000(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100 000-40 000)×40%=24 000(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60 000-24 000)×40%=14 400(元)

第四年应提折旧=[(36 000-14 400)-2 000]÷2=9 800(元)

第五年应提折旧=9 800(元)

④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或者,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如假设某固定资产原值8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4 000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各年折旧额见下表: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原则上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来确定,对极少数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的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则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税务人员在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进行稽查时,应首先根据企业设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状况。了解企业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了解企业采用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无缩短折旧年限,提高年折旧率的事实存在;对照账册实地盘查固定资产,发生非季节性停用和非大修理停用固定资产的情况,是否将封存停用的机器设备继续使用,并计提折旧。

如果企业有的固定资产来源于自建工程,则应首先稽查“在建工程”账户,审查是否存在只计主体工程支出,不计附属工程支出,不列或少列应付施工人员工资的现象。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将“在建工程”的各项发生额同项目预算计划书进行对照,若前者的发生数远远小于后者,就应查实是真的在“在建工程”中实现了节约,还是将工程的部分人、财、物支出挤入了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所致。可以检查在建工程领料单和应付工资费用分配明细账。在检查“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结转的过程时,应注意前者贷方转出额是否同后者借方增加额相一致。企业如果在这一环节偷逃税款,通常是前者数额小于后者,应调阅记账凭证查看其去向,有无将部分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款项记入“周转材料”、“长期待摊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情况。另外,还应审查“在建工程”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看设备价款、运输费用、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手续费等有无漏项的情况。

在对“固定资产”账户的稽查过程中,对于该账户借方发生额应对照明细账审查固定资产不同取得方式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是盘盈的固定资产,则应审查“固定资产盘点表”和“固定资产卡片”确定是否确有该项资产存在。并查看“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是否同“营业外收入”的贷方发生额对应,有无直接记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的现象,这种现象将导致企业当期收益减少,偷逃所得税税款。

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区分融资性租入和经营性租入,审查被稽查企业是否存在将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的情况。

“固定资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通常同“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有关,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的情况。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若发现“固定资产”贷方发生额,直接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账户对应,说明企业有可能隐瞒了固定资产的清理收益,减少了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如果有这种现象发生,则应调阅有关原始凭证查实。

对“累计折旧”账户的审查,首先要查阅固定资产的档案,搞清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的时间,以及停用、报废、封存的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对照,审查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额、净残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一般来说每月的折旧计提额应该是均衡的。在管理费用的稽查中业务增加或减少,则应考虑是否在实际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固定资产购进和清理的情况,若无这些事实,则说明企业有偷逃税款的可能。

案情处理

隐瞒收入纳税责任难逃。按照税法规定,该地地税局对该公司做出补缴税款10 397.5元、加收滞纳金175.82元和罚款5 198.75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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