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市某家具厂加工车间及仓库因邻厂失火成灾而被烧,使存货损失25万元,该厂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将这部分损失确定为营业外支出。但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厂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投保单位,于是决定做进一步审查。稽查人员了解到保险公司已向该厂赔偿了25万元,而查看“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却未有冲减额。经仔细查账和询问,得知企业原来收到保险赔偿费后,将其记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项目。即:
借:银行存款 2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0 000
案情分析
目前,一些企业出于谋求上市、美化企业形象、逃避税收、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而蓄意粉饰财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操纵利润,税务稽查对企业这种现象应有相应的对策。
(1)虚增销售,空挂应收账款而虚增利润。
企业虚构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对这种造假手法应采取的稽查对策是与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比较,看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大的波动,波动的依据是否充分;检查企业年末、季末的销售合同和发货凭证、出库记录等原始凭证,看其有无出库凭证,其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有异常情况;核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与企业的销售比较看其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检查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对长期挂账尤其是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要给予特别的注意,对异常客户发送询证函进行函证,以确认对方单位是否存在及欠款金额是否相同。
(2)销售收入不入账,作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而隐瞒利润。
企业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正常的销售特别是一些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不按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确认,而是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且金额不变。对此在稽查中应采取的对策:一是检查进货数量及期末库存数量并与账面数量进行核对,看是否有异常;二是抽查原始凭证,看其入账依据是否合理、充分;三是对一些金额较大并长期不动的预收账款进行函证,以便对其真实情况进行确认。
(3)少转成本,或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虚增利润。
企业在结转成本时不按配比原则,故意少转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企业对存货成本的计算若采用不适当的方法或任意分摊存货成本,就可能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如按定额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应该将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按比例在期末在产品、库存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但有的企业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定额成本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本期销售产品不分摊产品定额成本差异,从而达到虚增本期利润的目的。也有一些企业任意改变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如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把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以期达到高估本期利润的效果。更有甚者,故意虚列存货,或隐瞒存货的短缺或毁损。对于这种造假手法,在稽查时可采取对销售成本率和成本利润率进行测试,并与以前年度进行比较,看有无异常变动。抽查其成本结转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看其有无随意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行为。通过计价测试,看企业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异常。通过抽查盘点,对企业实际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与账面存货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有较大差异。
(4)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虚增利润。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对外部融入资金需按期计提利息,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有些企业工程已完,仍长期挂账,借款利息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同时又可以少提折旧,这样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对此,稽查时一定核查企业的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以此来判定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
(5)该计提的费用不计提或少提,该摊销费用的不摊或少摊。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银行借款,特别是长期借款,有意不提或少提利息费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对此,稽查人员一是查阅贷款合同,测算利息计提金额,看是否与账面金额相符;二是向银行发询证函进行函证审验。
(6)当期费用不计入损益,虚增利润。
企业将当期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虚列在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不计入损益。当企业采用此种方法时,挂账的费用就会上升,导致资本化的费用比例升高,与这些资本化费用有关的财务指标就有可能出现异常,如长期待摊费用占流动资产的比重、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占流动资产的比重等可能会高于一般水平。这需要稽查人员一是检查其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明细项目,看其入账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二是检查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是否按收益期限进行摊销。
(7)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变更,操纵利润。(www.daowen.com)
降低折旧率可增加会计利润但不增加应税利润,也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对此,稽查时一是要检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净值是否与使用年限相适应,如有些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已经到了报废的年限,而账面反映的净值还有相当大的数额。二是要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有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行为。
(8)购建固定资产列入成本,隐瞒利润。
对此稽查人员首先应特别注意企业有无账外资产并对其来源进行追查;其次,对生产成本的明细项目进行抽查,看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列入当期费用的现象。另外还要注意是否存在待处理财产损失长期挂账的情况,因为这种损失是由当期某种原因造成的,应在当期处理。若有意不在当期处理,使当期费用减少,也会取得虚增利润之效果。
(9)通过变更投资核算方法进行利润操纵。
一些投资企业将长期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就可以按照占被投资企业股权份额核算投资收益。同时所得税法则是根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及红利多少来征税的。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却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对这种造假手段的稽查对策是检查投资企业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百分比,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占被投资企业25%以上的股权时方可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10)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会计利润。
企业按规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等。计提多少,以及采用哪种方法计提则是由企业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通过职业判断来确定。于是某些不法企业会利用谨慎性原则,增加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机会,或是多提资产减值准备隐瞒利润,或是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对此,稽查人员首先对资产市场进行调查,并与企业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看有无异常资产;其次检查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如有证据表明计提了用于调节利润的减值准备,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不应增加当年利润。
案情处理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存货毁损,属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该厂在收到保险赔偿后,不冲“营业外支出”,而转入“应付职工薪酬”,是明显的偷税行为,其目的十分明确,是为降低当期利润。税务稽查机关责令该企业调增利润25万元,补缴所得税6.25万元(250 000×25%),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0 000
贷:本年利润 25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 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 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25 000
贷:银行存款 18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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