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大型化工生产企业是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占股份公司股权比例的25%,拥有参与股份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分享股份公司的收益或亏损。税务人员在对其201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反映的本年投资收益为19 256元,而所掌握股份公司年末的财务报告中本年税后盈利481 400元,该厂按盈利中应占的份额计算应为120 350元,两者相差101 094元。进一步检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现该企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这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投资收益”贷方反映的是分派的股利。由于股份公司将本年盈利的16%派发现金股利,所以,该企业按所占份额取得股利19 256元(481 400×16%×25%),结果少计投资收益为101 094元。
案情分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持股)比例超过20%,即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形成联营投资关系,这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在权益法下,对被投资者每年发生的经营收益,投资者应于年末按投资比例确认自己的投资收益,并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该企业的投资比例为25%,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却按成本法核算,造成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企业应补缴税款101 094×25%=25 273.5(元)。
账务处理:
(1)借:长期股权投资 101 094(www.daowen.com)
贷:本年利润 101 094
(2)借:所得税费用 25 273.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273.5
(3)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273.5
贷:银行存款 25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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