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合销售降低价格,却违规偷逃消费税

联合销售降低价格,却违规偷逃消费税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4 200万元,应交消费税273万元,利润672万元。橡胶厂与商社勾结,借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偷逃消费税的违法事实被查清。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其单位销售价格是不同的,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功能、用途决定了某些消费品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如果发现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上某产品销售价格过高或过低,销售对象异常,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进行核实。对此,应调查企业的供销部门,逐个查明其厂销价,以确定其适用税率。

联合销售降低价格,却违规偷逃消费税

案情简介

某橡胶厂系市属集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胶鞋,多年来生产经营情况一直不景气。2011年,企业新上轮胎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条。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4 200万元,应交消费税273万元,利润672万元。2014年1月份,市局稽查分局对该企业2013年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13年12月份“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当年收益4 510 361.18元,检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企业并无对外投资。再查看该投资收益凭证,付款方是某市保税区贸易商社。据财务人员介绍说,该商社销售本厂轮胎产品,如果本厂能按要求保证供货,商社将如期返还税后利润。此款项是商社返还本厂的税后利润。财务人员还从档案中找出由某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联合经营完税证明》,证明商社已完税额3 622 144.98元,税后利润4 510 361.18元,恰与返还橡胶厂的数额相同。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认真检查了橡胶厂与某商社2013年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发现900-20-16型外胎销售给该商社的单位价格为523.02元,而售给第三者的价格为634.54元;1100-20-18外胎价格为755.61元,售给第三者的价格为899.54元,其他各类产品的销售降价也都在16%左右,价格明显偏低。进一步检查还发现:橡胶厂于2013年7月份付给某商社60万元人民币

借:其他应收款——某商社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3月至12月从相同单位收款。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某商社 600 000

共计2 536.43万元,12月20日转字3号、4号凭证收某商社返还所得税123.30万元,增值税17.4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某商社 6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000

面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实情。

某商社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退还增值税50%、所得税全部免缴的优惠政策。该橡胶厂为了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便与某商社达成联销协议,并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某商社。但为了保证货款及时收回,避免拖欠,橡胶厂要求某商社在把轮胎售给客户后,客户必须先向厂方结算货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商社”,又为了满足商社经营活动及缴纳税金对资金的需要,先预付商社60万元人民币。而当收到对方完税证明及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税后利润时,分别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投资收益”。橡胶厂与商社勾结,借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偷逃消费税的违法事实被查清。经核实,橡胶厂年共售给某商社轮胎产品2 200.16万元,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算,少计销售收入409.62万元,少记消费税40.962万元。

案情分析

有些企业往往会通过一些手段来混用税率税目,从而少缴纳税款。面对此种情况,稽查人员应格外留心。

1.稽查纳税人有无将高税率产品申报为低税率产品的情况方法

对于适用税率的稽查,一般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入手,结合销售发票,对照《税目税率表》,逐一审查税率使用的正确性。在特殊情况下,需深入车间、技术部门,了解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结构、产品性能、用途及生产规模、产品销售价等,以确定适用税率。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按消费品的品名或种类单独设置税率的稽查。

这类税率的特点是消费品的品名或种类明确,税率单一。在稽查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稽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开具发票及记账时变更产品名称,将应税消费品变更为非应税消费品,高税率应税消费品变更为低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其稽查方法如下。

①从开具的发票上反映的销售对象与销售价格发现疑点。

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其单位销售价格是不同的,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功能、用途决定了某些消费品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如果发现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上某产品销售价格过高或过低,销售对象异常,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进行核实。例如,某纳税人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溶剂油,而已开具的发票上反映的销售对象是加油站、石油公司,则很可能实际销售的是汽油柴油而不是溶剂油。

②针对发现的疑点将纳税人财务部门的“产成品”。(www.daowen.com)

明细账与仓库保管部门的实物账进行核对,看账物是否相符,如不一致就有可能存在偷、逃税的情况,因为纳税人如果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变更产品名称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财务上将甲产品作为乙产品结转成本,就会造成账物不符。

③随机抽查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将已开发票的应税收入合计与纳税人的销售明细账及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税收入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最后,实地稽查,深入企业的生产车间及柜台,确认企业销售产品的种类及售价,以确定所适用税率。

(2)按消费品种类,根据不同原料设置不同税率的稽查。

这类税率的特点是同类或同一品名的消费品,由于原材料的不同而税率各异。如酒和酒精的税率,以粮食为原料的白酒和原料是薯类的白酒除每斤0.5元定额税率外还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他原料的是10%,几种原料混合酿制的,则从高适用税率。对此,应调查企业的生产部门,按消费品的名称,逐个查明使用的原料,以确定其适用税目。对于几种原料混合制成的,还要查明各种原料,据以作为从高确定税率的依据。

(3)同类消费品按不同价格设置不同税率的稽查。

这类税率的特点是同一消费品,由于价格的不同而税率各异。例如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本数,不含增值税)的卷烟适用45%的比例税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不含本数,不含增值税)的卷烟适用30%的比例税率。对此,应调查企业的供销部门,逐个查明其厂销价,以确定其适用税率。

(4)同类消费品按特定标准设置不同税率的稽查。

这类税率的特点是同一消费品,根据产品性能、规格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如乘用车,按气缸容量不同分为6档税率。对此,首先要到生产技术部门,了解产品的设计、规格及生产工艺等情况,到厂部了解年、季、月的生产计划,并到车间查看产品的规格、功能,核准适用的单位税率。其次,将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相核对,审查登记入库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实际是否相符。最后,将“产成品出库单”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纳税申报表”相互核对,查实有无因错记产品型号、规格而错用税率的情况。

2.对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稽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要分别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对此,在税务稽查时,可以稽查纳税人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等明细账,必要时也可深入到生产车间和产品保管仓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纳税人都生产、销售哪些种类、牌号和规格的产品,分别适用的税率是多少;然后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对照,看纳税人对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是否分别进行了核算。对于未按要求分设“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未进行分别核算的,稽查纳税是否有违反税法规定,采用较低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3.对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稽查

按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将成套消费品采用较低税率或根据成套消费品的不同组成部分分别适用税率。对此的稽查办法是:首先要深入到生产、销售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纳税人有无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情况;然后对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并调阅有关的会计凭证,看纳税人对于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行为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有无分解纳税的现象。

案情处理

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三个环节缴纳,为牟取私利,某些生产企业便勾结流通企业搞联合经销,压低产品出厂价格,转移利润,侵蚀税基,并以返还利润的方式取得补偿。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行为。橡胶厂有意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并从对方取得税利返还行为补偿,属偷税行为。稽查分局做出决定,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9 6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9 620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9 62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09 620

贷:银行存款——某商社 819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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