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2013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面料100万美元,转售给某服装厂进行加工,作价1 000万人民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转售的面料未申报纳税,也未到退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该公司从服装厂购回复出口的服装,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购进金额1 300万元,税额221万元,已申报并退税221万元。
案情分析
经检查人员核实发现,该企业在2013年度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该公司从未到退税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而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
对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的检查,往往是围绕退税凭证进行的检查,其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检查
(1)申报表的规范性检查。
即检查申报表是否是按规定填写有关申报内容,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有无企业财务用章和业务专用章代替企业公章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的检查。
即检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的资格。
(3)出口货物的检查。
即根据企业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名称,稽查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规模,稽查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有属于不予退税的货物和不符合特准退税条件的货物也混入其他应退(免)税货物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有非自产货物也申报退(免)税的。还要稽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适用的退税率,稽查其是否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中申报退税。
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有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及其他免税产品,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展品、样品、邮品、个人携带出口的货物等也申报了退税。
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还要稽查其是否是自产货物。
(4)加强对原高税率、高价值货物的退税稽查。
在稽查中应首先查明申报表中有无将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采取变化名称的方法混入一般货物中申报纳税。对于企业申报的原高税率或高价值货物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查明企业是否属原高税率或高价值货物的指定经营企业。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越权经营的原高税率和高价值货物申报纳税的,应及时扣回其所退税款。
(5)加强对特准退(免)税货物和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稽查。
(6)对报关单编号、计量单位、出口销售数量的稽查。
这项稽查主要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销售发票的有关内容相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例如发现申报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小于报关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的,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并注意与以后申报同类货物退税的核对;如果发现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大于报关单上的内容,应以报关单为准。
除了对申报数量、金额的稽查外,还应注意有关单据上的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应以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为准,并稽查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
对于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还要稽查其申报的内、外销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通过人为减少当季的内销收入,增加当季的外销收入的方法使得外销收入达到当季总收入的50%以上,从而达到退税的目的。
(7)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金额的稽查。
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离岸价和海关确定的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以及全部进项税额为依据计算退税金额,在稽查时应注意计算的准确性。对实行“免、抵、退”方法的企业,有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本期抵扣的,还要稽查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否剔除上期已退税款后结转到本期抵扣。
(8)对出口企业的其他申报表的稽查。
例如对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退送退运已税证明等的稽查,应与有关贸易方式及企业的账表结合起来审查。
2.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稽查
对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稽查主要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真实性的稽查,即稽查报关单是否是伪造的。二是内容的稽查,即稽查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是否与申报退税的单位一致,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稽查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稽查报关单上出口商品所选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稽查报关单上的收汇核销单编号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编号是否一致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稽查出口产品数量时,出口报关单并不一定反映实际出口产品的数量。例如,已报关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装船出口或装船数量有变动,这是实际出口数量与原报关数量出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在稽查中发现企业出口退税申请表与出口报关单的数量一致,而与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出口发票、货运单的数量不一致时,就说明企业不是按实际出口销售数而是按出口报关数办理退税,将未离境部分的商品也办理了退税。或者,从自营出口明细账中发现有红字冲销的销货退回或对外理赔,应进一步核对出口退税申请表,稽查其在办理退税时是否已将红字金额扣减。
3.稽查其他有关凭证
如专用税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以及出口销售发票。
首先应稽查以上单据或凭证的真实性,审查单据或凭证本身以及所盖公章是否是伪造品,审查填报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其次,对比稽查有关单据记录的出口货物名称、合同号、购货单位、目的港、经营出口单位、出口数量及金额、退税率等是否彼此吻合,如果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
在稽查以上凭证,尤其是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时,还应对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稽查。目前出口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为了某一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不按规定的计算办法结转成本,而是随意多转或少转成本,利用出口退税的时间差调整本期经济效益。(www.daowen.com)
(2)随意调转不同税率的产品成本,将低税率的产品成本调出一部分列入高税率的产品成本,从而加大高税率产品的进项税额,多得退税收入。
(3)对于同一种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情形,在内销产品既亏损又不退税的情况下,个别外贸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故意压低内销产品的单位成本,抬高出口销售产品的成本,既可以多得退税收入又人为“提高”了内销产品的“经济效益”。
(4)以虚开、代开的进货发票申报退税,进货价格明显偏高。
在稽查时,可以结合对出口货物货源的稽查。首先应稽查企业的进货专用发票、收购发票是否真实可靠;其次稽查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看企业有无分别核算内销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最后,审核库存商品销售明细账是否按规定方法计算出正确的平均单价,再以同一种产品核对出口销售和内销结转的单位成本是否一致,或者比较出口产品结转单位成本与市价的高低,以判断企业有无人为提高企业进货价格。
除了要依据退税凭证进行稽查,还要对出口企业的多种贸易方式进行稽查。
1.代理出口的稽查。
(1)是否有代理出口证明,是否已经让主管受托方的出口退税机关审核签章。
(2)稽查报关单、核销单上的经营单位是否与代理出口证明上的受托单位一致。
(3)稽查代理出口协议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与代理出口证明一致。
2.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审查
对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应首先稽查报关单,加强对“贸易性质”栏的审查;其次,稽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最后,稽查企业的会计核算与有关账簿,审查企业有无将来料加工业务混入进料加工业务中申报退税。
对进料加工业务的审查主要是查明企业有无把来料加工业务混入进料加工业务中申请退税,以及申报的进料加工业务中是否按规定扣除了其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3.对外承包工程退税的稽查
主要稽查对外承包合同等资料,看其是否符合退税条件,防止企业将援外出口货物混为对外承包工程的货物申报退税。其次,还应稽查出口报关单,稽查其注明的经营单位、专用设备及其数量等与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否一致。
4.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的稽查
稽查出口报关单、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等凭证,核对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免将其他项目的修理修配所用货物混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申报退税。
5.对外轮供应公司退税货物的稽查
稽查的重点是应退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价格和有关退税凭证。
(1)稽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与申报退税的项目、金额是否一致。
(2)稽查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单据。对外销售发票必须有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才有效。
(3)稽查销售账簿和结算方式,将企业申报退税的货物和数量、金额等与轮船的供应销售账核对。
6.对境外投资货物的稽查
(1)稽查企业是否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稽查企业在国外办理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2)稽查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的货物名称、数量等应与报关单一致。
(3)稽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的退税项目、金额应与专用发票一致。
案情处理
由于该公司在转售进口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检查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下刑罚。
(1)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抵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库。
(2)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间计算加收滞纳金。
(3)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1 300×17%-1 000×17%=51(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1 300×17%-51=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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