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罐头厂2012年因销售罐头收取了5万元的包装物押金,由于收取包装物押金时间已1年多了,企业财务人员在做账时就未及时结转收入,想混水摸鱼。后在税务人员审核时,发现此笔货款,并令企业补征了增值税50 000÷(1+17%)×17%=7 264.96(元)。
案情分析
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的话,就是逃避纳税。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包装物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也应缴纳增值税。按逾期未退的押金数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缴增值税税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含税价格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
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应格外注意:
(1)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对包装物押金应及时清理,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应作收入处理。
(2)凡是包装物押金挂账1年以上,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算销项税额。(www.daowen.com)
(3)计税时,要求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
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案情处理
仅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有的企业会觉得这笔税缴得有点“冤”。但按现行税法规定,又一点也不冤。对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有关规定明确了“‘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即使该企业对包装物进行了单独记账核算,但因逾期1年,稽查局对其补征增值税是正确的,而且征税时将包装物押金收入还原成了不含税收入,计税依据也很准确。
实际上,该项包装物押金不仅要征增值税,还要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其他收入,有关规定还明确了包装物押金逾期未返还的,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因而这笔包装物押金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多纳税50 000÷(1+17%)×25%=10 683.76(元)。
如果该厂长熟知税收政策规定,完全可以采取措施,免缴“冤枉税”。一种办法是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最长延长到3年。另一种更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每年年末将押金退还,次年年初重新收取押金,使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间保持在1年的时间限度内,并在会计处理中真实反映出来,就不会被认定为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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