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当年公司决策层看到本年经营状况较好,为控制利润,决定将剩余的8万元无形资产在余下的8个月内摊销完,所以将每月摊销额从2 500元提高到1万元。该企业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达3.75万元[×5],应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 375元,并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税务部门在强化税收征管的大稽查行动中,发现该市某公司“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账户的借方1月至4月每月摊销2 500元,而5月至9月每月摊销1万元。经审核原始凭证以及有关合同,该公司1月份以9万元购入某项非专利技术,合同中注明该技术的有效期为3年,因此每月应分摊2 500元(90 000÷3÷12)。而当年公司决策层看到本年经营状况较好,为控制利润,决定将剩余的8万元无形资产在余下的8个月内摊销完,所以将每月摊销额从2 500元提高到1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若无明确规定期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该企业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达3.75万元[(10 000-2 500)×5],应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 375元(37 500×25%),并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应注意,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按企业财务准则规定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即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没有设立类似“累计折旧”的专门账户来记录,因此在检查过程应着重对“管理费用”的明细账户进行审查,如发现有数额的奇异变动,则要调阅记账凭证进行详查。(www.daowen.com)
案情处理
借:无形资产——×× 37 500
贷:管理费用 37 500
借:所得税费用 9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 37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 37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8 750
贷:银行存款 28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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