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某服装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在“原材料”账户借方发现了两笔日期相近、数量、金额完全相同的购入原材料记录。这笔业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翻阅有关记账凭证,审查“应付账款”的明细账目及材料盘点表发现如下问题:
该公司2012年3月从某厂购入原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尚未到达,按订货合同价格入库。
借:原材料 40 000
贷:应付账款 40 000
2012年4月,估价入账的材料费并未实行“红字”冲销,而是在收到对方结算凭证后,又以发票为依据,再一次记入原材料账。
借:原材料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为了掩盖重复记账的事实,该公司又在2012年年末材料盘点时,以“盘亏”的名义将价款列入“管理费用”。
案情分析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尚未收到发票,但却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在月末应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暂时入账,下月初作相同的分录(红字)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汇票后,按正常的程序记账。(www.daowen.com)
案例中所述的公司,利用重复记账的方法多记材料费用,并虚列成本、费用,挤占利润,是偷税行为。在稽查中,应特别留意这种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尚未到达业务的账务处理,应审查企业下月初是否作了红字冲销分录,如果没有则应调阅材料盘点表,确定企业是否利用“盘亏”,将材料费用列入了当期费用。对案例中的公司,根据《征管法》第40条确定为偷税行为,调增利润4万元,补交所得税1万元(40 000×25%),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案情处理
借:应付账款 4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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