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避免流失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避免流失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避免流失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置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是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金、资产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单位应根据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资产处置,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的核减;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处置批复书的编号等。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国有资产。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www.daowen.com)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并出具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

财政部门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处置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情况等。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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