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置、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
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其明细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并按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和机动车辆的处置,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如纪委、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等)的审核意见;经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立项的信息化设备,处置时还需提供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批或报政府审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处置
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审批表或批复后,单位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入调出双方应当办理转移资产交接手续。(www.daowen.com)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原则上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资产出售的底价,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对仍有使用价值的报废(淘汰)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并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
(五)调账
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审批表或批复,在一个月内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备案
资产处理结束后,单位应于资产处理结束的次月将处理结果及调账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报废(淘汰)固定资产,单位应在申请资产处置前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及其他国家规定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评估报告经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向评估机构支付的评估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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