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是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做得好,前几个环节的成果就能得到巩固,否则前面的工作成果也将事倍功半。因此,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就必须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公正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机制,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随意性、浪费与流失,防范和杜绝资产处置中的腐败现象,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在这里,产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的是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权,而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当地财政部门仍然是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如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资产无偿调拨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转让的是全部产权,即所有权、占有权及使用权等都发生了转移,如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给非国有部门时属于这种情况。产权注销则是针对那些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而言,通过报废等手段使这些资产彻底退出使用过程。
(一)资产处置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式主要有六种,即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3.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4.置换,指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5.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6.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二)资产处置的基本规定
财政部35号、36号令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作出了规定。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①闲置资产;
②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www.daowen.com)
③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④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⑤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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