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每批(次)资产价值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或汽车达到使用年限及公里数、锅炉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报废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财政局备案。
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处置具体指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①资产价值凭证;
②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③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④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
①资产价格凭证;
②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③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
①资产价值凭证;(www.daowen.com)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注:由价值价格评定评估鉴证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材料);
③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4.报损
①资产价值凭证;
②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③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④对呆、坏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⑤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二)批复
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所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以打印函复的形式进行批复,附《标准处置资产清单》。
(三)账务处理
申报单位以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作为依据和原始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1.当无偿调出、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需减少固定资产时,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当出售固定资产时,按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所取得的收益,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行政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3.当单位新购或接受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需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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