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和程序
1.财政部“35号令”有关资产配置的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5)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6)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财政部“35号令”有关资产配置的报批程序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和程序(www.daowen.com)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1.财政部“36号令”有关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2.财政部“36号令”有关资产配置的报批程序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第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第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五,事业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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