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性
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提供同一性质的公共产品时,其资产配置标准应当统一,应由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颁布执行,而不是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二)以实物标准为主,价值标准为辅
能够制定实物标准的,应尽量使用实物标准。对于一些变化大、型号品种过于复杂而难以采取实物标准的,可采取价值标准,但在实施时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与地区物价指数差异等客观因素。
(三)强制性
资产配置标准经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颁发后即具有法定效力,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照章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为确保资产配备标准的强制性与约束力,建议有立法权的地方用立法手段确定资产配备标准,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必须由权威的政府行政机关颁布实施。
(四)动态性(www.daowen.com)
动态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调整。这种调整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应每年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按原先设定的调整原则,在整体上保持标准连续性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一些具体标准。
(五)差异性
要充分考虑全区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差异,不能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应制定一个全区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指导》,说明各市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基本内容与具体的制定原则、参考依据等。然后,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在摸清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指导,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状况等各项因素,制定本地区通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配置标准并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制定本地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型资产的配置标准指引,并授权各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以该指引为指导,制定其管理范围内的专用型资产具体配置标准。
(六)渐进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种类繁多,且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如果要一步到位制定涵盖绝大部分资产的配置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比较稳妥的办法应是先选择几种较易标准化的资产进行试点,然而再逐步推行到其他各种资产。因此,在实践中,可先选择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装修和公务用车等资产进行制定配置标准的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其他资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