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控制建设应当是“一把手”工程
新华网记者报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抓改革的关键,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也关键在领导干部这个‘少数’。……凡属重大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党把干部放在‘一把手’这个关键位置,是信任重托,也是要求领导干部真抓实干、奋发有为,一茬一茬接着干,一棒接一棒要干好。……‘一把手’的‘一’字,不仅仅是‘排行’,更意指当好第一责任人,领导一方、带动一方。”鉴于内部控制对象外延是单位业务的全覆盖,而全覆盖是一个单位全局性的工作;内部控制对象的内涵义是单位内的内部权力控制,孟德斯鸠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党政“一把手”拥有单位的最大权力,内部权力控制必须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因此,内部控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
(二)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和“全覆盖”
目前,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积极推行者。但是,财政部已无力推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设。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发文单位是“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二是发文的文号是财会字,行政事业单位收文后批给财务部门阅处。从上可知,内部控制对象的外延是全覆盖,内部控制对象的内涵是内部权力控制,这已经超越了财政部的发文边界,造成了“推而不动”或“推而不进”的瓶颈,建议从顶层设计改变现状,由国办或中办和国办联合发文[7]。(www.daowen.com)
(三)单独设置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对象(范围)超出了其牵头部门(如财务部门)的职责边界,从实践角度来看,财务部门作为一个理财的职能部门无法承担整个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抓总的责任”,这不仅会造成“小马拉大车”的窘境,更重要的是,从理论角度来看,财务部门的越权行为本身与内部控制的机制相悖。建议单独设置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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