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的新规定
2017年10月,《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构成,采用两者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运用双分录、双报表等账务处理形式,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有着新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新制度中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实现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向固定资产[8]。
(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提的变化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的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行政事业单位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同时,新制度对部分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如将“计算机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调整至6年;将“家具”类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调整至15年。这就要求在新旧制度衔接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补提折旧,计入净资产科目,不再列支当期费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方式等方面需要严格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在日常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难度较大,在处理、报批国有资产时不规范。如不认真执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必要的评估,资产处置随意性较大;另外,有的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投资,导致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无法有效监管。同时,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取消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新增了“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处理固定资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大数据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系统与“财政云”模式下账务管理的有效接轨
国有资产系统中从单位的基础信息、每项实物详细资料的卡片录入、计提折旧的方法、年限、资产的购置计划、出租、出借、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登记等业务,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操作,且需要与会计账务相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共享机制。这样一来,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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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佟杉杉.国有资产交易法律实务与疑难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陈雄根.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3]黄炜.国有资产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
[4]许太谊.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200案例[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9.
[5]王国生.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
[6]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7]陈志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共享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
[8]唐振达.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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