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开始,中国政府全部取消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正税,附着在其下的各种搭车收费也随之取消。该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城乡居民税负公平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推动我国城乡财政体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但是,全面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并不意味着农民实现了零税负。全面取消农业税,只是取消了农业正税以及农业税附加,一些不规范的行政性收费依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起主导作用的间接税转嫁没有受到任何触动。关于农业税废止前后农民的税负情况,如表7.2.1所示。
表7.2.1 农业税废止前后农民非农税负担项目
资料来源:(1)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龙新民.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7.(www.daowen.com)
由表7.2.1可以看出,全面废止农业税之后,农民负担的农业正税和税外负担在根本上得以消除,而农民负担的利息税和间接税转嫁均没有受到任何触动。具体来看,农业税全面废止之前,农民除了缴纳农业正税外,还要承担农业税外负担即三提五统(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附加)。税外负担虽然属于农民的预算外税负,但是该税负依存于农业正税而存在,具有地域上的普遍性和征收上的强制性。农业税全面废止之后,农民承担的农业正税和税外负担在制度上得以消除,虽然按照七部委的调查还存在一些税外负担,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民税外负担,主要是一些行政性收费以及农村公益事业摊派。这些负担在地域上不具有普遍性,主要因体制不完善而产生,并不属于制度安排方面的问题。但这种负担肯定会影响农民的收入水平,因而应予以重视。
在农民的非农税负方面,利息税出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而设置,因而其存废具有不确定性。间接税转嫁方面,由于现行税制结构仍然以流转税为主体,间接税转嫁额必然伴随着农民的消费行为而天然存在。从目前来看,间接税总体上具有累退性质,这对于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而言极为不利,这就使得间接税转嫁额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继而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主导因素之一。
因此,农业税的取消只是二元税制改革的第一步,其后续工作仍待完成。而为了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并深化流转税体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前者有利于防止农民税外非规范负担的大面积反弹,而后者则是制度变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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