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从城乡收入比这一衡量指标来看,我国二元经济转换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非常明显。但该指标仅仅是宏观层面上对城乡收入差距的一种反映,从微观层面来看,若单纯从户籍意义上衡量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状况,则会出现个别地方农民收入大于城市居民的情况,本书将其暂称为一般表象中的特殊表象。这种一般表象中的特殊表象,实际上反映了在二元经济演化进程中,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演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1.在农业特色县,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人均收入水平远远大于本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基本达到了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农业特色县,本书专指工业欠发达,而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较为突出的县。农业特色县的基本特征,就是工业不发达,农民所占比重较高,农业生产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严格说,这一类县没有形成现代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是以农业为发展特色,实际上就是传统的农业县。这一类县在河北省的黑龙港流域较为集中,整体特征就是经济发展水平低,政府财政收入少,农业劳动人口过剩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方便问题的阐述,本书以笔者2012年挂职工作的河北省饶阳县为例,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饶阳县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北部黑龙港流域,是一个典型的平原农业县。根据公开的资料,截至2012年6月,全县总人口30万人,耕地面积58万亩,其中蔬菜种植面积和设施蔬菜种植面积分别为36万亩和28万亩,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168家,入社农户3.6万户,年蔬菜产值18.5亿元,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44.2%,带动农民增收6.5亿元。[29]由于年蔬菜产值和带动农民增收数值均为年度数据,在2012年6月初之前公布的年度数据,基本上可以认为是2011年的年度数据。而根据公开出版的《河北经济年鉴》,2011年饶阳县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25745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327元。以上数据,是本书进一步简单推算比较的基本前提。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体到饶阳县的蔬菜产业来说,实际上就是各个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各个蔬菜专业合作社基本上由各村蔬菜种植大户发起组成,每一个专业合作社吸引了本村的蔬菜种植户,进行统一的生产和销售。一般情况下,按照一个农户四口人的规模计算,全县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的从业人员估计有14.4万人,如果以增收6.5亿元作为农民纯收入的话,则可以粗略计算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人均收入为4513元(6.5亿元除以14.4万人)。从这一粗略数字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327元的水平,但低于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但以上算法实际上是非常粗略的,并且使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增收额进行的相关测算,没有反映出增收额基于何种基数上的增收,并且对于从业人员的估计数也偏大(农村中一家三口人的情况也比较多见)。据笔者对蔬菜种植户的调查了解,仅以设施蔬菜计算,全县设施蔬菜占地28万亩,以一个蔬菜大棚占地面积一亩地计算,则全县可粗略得知蔬菜大棚数28万;每个大棚的年产值最少为五万元、最多为十万元,取最低产出水平五万元计算,仅设施蔬菜一项,全县可实现设施蔬菜产值至少14亿元,除去建棚折旧、种子和管理投入等成本,每个大棚年获纯利基本上可以达到3万元,按每个入社户两个大棚计算,年可获纯收入至少6万元。若入社户为四口人的家庭规模,则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保守可实现人均年收入1.5万元;若入社户为三口人的家庭规模,则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保守可实现人均年收入2万元;上述收入水平远远高于2011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也高于当年全省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7119.69元的水平。
再看一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于城镇计划生育控制较为严格,基本上一个家庭三口人,这三口人中包含两个在岗职工。因此,以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745元计算,城镇职工年家庭收入约为51490元,考虑到三口之家的家庭规模,则基本上可以推算出城镇年人均纯收入约为1.7万元。同参加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农户比较,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家庭规模为四口人的农户,但低于家庭规模为三口人的农户。由于相应测算暂时没有更细致的数据支持,因此基本上可以断定,参加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农户,其人均纯收入水平基本上达到了当地城镇年人均纯收入水平。
上述数据的粗略分析表明,在二元经济社会中,传统农业生产收益较低,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收益较高,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本上达到了城镇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因此,城乡收入差距,只是现代工业社会条件下,从事现代工业的城镇居民同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鼓励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则是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径。
2.工业化进程比较快的县,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收入要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县,本书中特指具备一定的工业发展基础,工业生产具有产业集群特色的县。这一类县在长期的工业化进程中,逐步发展形成了本县的特色产业集群,工业生产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较高,财政收入相对于农业县而言较为稳定。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县,农业剩余劳动力一般有如下就业选择:要么选择在本地工业企业就业,要么选择外出打工,要么在本地创业进行工业化生产。总之,这些人脱离了农业生产,主要从事非农生产,而家庭经营的土地要么流转给别人耕种,要么自己耕种粮食作物。按照上述关于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县的界定,本书选择河北省东光县为观察样本,根据调研一手数据进行相关分析。(www.daowen.com)
根据东光政府网的公开资料,该县有乡镇企业、摊点3139家,从业人员29247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1%;塑料、化工、包装机械、油棉加工四大特色行业是支撑全县乡镇企业的主导行业,这四大特色行业现有企业1200多家,从业人员近15000人。[30]依据这些宏观数据,结合对个别企业的调研情况,基本上可以大略推断该县农业户籍人员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情况,并和城镇在岗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进行大致比对。
在进行大略测算之前,我们先做出这一假定,即在一个县域范围内,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由于付出的都是体力劳动,因此各个行业的劳动力价格实际上达到了平均价格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论从事哪一行业的体力劳动,都会得到大致平均的劳动报酬,否则这些人可以受雇于县域内的其他企业,最终会逼迫所有行业和企业形成一个可以令劳动者接受的工资水平。据调查可知,在该县从事塑料行业工作的工人,工资以每天结算,即工作一天可以获得110元的工资,如果不去工作则不支付当天的薪酬。再假设这些从业人员中,一年需要累计一个月的时间去应对农忙,然后再考虑企业春节停工时间(大约半个月),再加上从业人员其他方面的事务所占用的时间,这样一年中,一名从业人员至少工作十个月的时间。按照每个月三十天计算,每名从业人员月工资额为3300元,全年工资额为33000元,基本上可以作为这些从业人员的纯收入。
乡村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33000元的工资性收入只能算作非农收入,除了这些非农收入外,我们还应当认识到这些人的农业户籍身份以及附着在其上的土地收益。这种土地收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家庭成员自己耕种粮食及经济作物,没有将土地流转出去。这样的话,假设三口人的家庭规模,按照人均耕地2亩、每亩耕地纯收益1000元计算(含各种涉农补贴),家庭经营农业每年纯收益可达6000元。另一种方式是自己留够口粮地,其余土地流转出去。同样假设三口人的家庭规模,按照人均耕地二亩、家庭留出二亩口粮地、其余土地流转进行计算,则二亩口粮地可获得2000元的纯收益(含各种涉农补贴),流转出去的四亩耕地,按照每亩500元的流转价格计算,则可获得2000元的土地流转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时,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实际上还享有所流转土地的涉农补贴,每亩大约100元左右(各地情况执行中稍有不同),假设每亩地涉农补贴为100元,则流转出的土地可获得至少400元的政府补助。这样的话,这一家庭全年的涉农纯收入,则可以达到2400元。
根据以上的相关数据准备,我们基本上可以粗略概算出在乡村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家庭年纯收入。如果是既从事非农生产又兼顾家庭农业经营的话,且该家庭规模假设为三人、仅一人从事非农生产,则这一家庭的年纯收入为39000元;如果家庭三人仅一人从事非农生产,且留够口粮地后将剩余耕地流转出去,则这一类家庭的年纯收入为35400元。如果按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话,则分别为13000元和11800元。
现在再看一下该县农民平均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相关数据。根据2012年的《河北经济年鉴》,2011年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5958元,该县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户籍人员的年人均纯收入远远高于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并且也远远高于7119.69元的全省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2011年,该县城镇在岗职工年工资性收入为28445元,按三人的家庭规模两人在岗计算,粗略可得城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964元,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户籍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同城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以上仅是离土不离乡的农业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个家庭中男性劳动力外出,而妇女和儿童留守在家中进行农业生产。外出到城市打工的人员,受所打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个人从事行业的不同,个人年龄及素质条件等影响,日工资额从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很难进行精细的统计假设,但基本上可以断定肯定会高于经营农业的收益,否则不会外出务工。但从整体情况看,估计可以达到所在城市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由此形成的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肯定会高于本人户籍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但不会高于本人户籍地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上述情况反映了一个二元经济转换中的另一个基本事实,即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地区,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因此主要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水平远远高于传统农业经营家庭,但同城镇职工收入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程度的差距。能否据此得出特定时期内工业化进程越快,则区域内城乡收入差距越大的结论,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统计检验。
整体而言,城乡居民收入在宏观层面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在微观层面上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特征。这些微观层面的变化,客观反映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演变情况,实质上体现了宏观层面的演变趋势。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较为现实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表述是否还具备科学性和现实性,这应该进一步进行探讨和商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原意是指在二元经济社会中,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界定,是以户籍人口为标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一定规模的农村户籍人口实质上成了城市和农村两栖居民,不仅具备现代产业工人的收入特征,而且还有原有的城乡收入比指标,甚至有些农村户籍人员已成为富足的中小企业主而完全脱离农业劳动,因此仅仅按照户籍人口进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测算,显然已经不适应且无法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关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认识,要实现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有机结合。目前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认识主要侧重于宏观层面,但严格来说宏观层面的研究只能对现实进行抽象归纳,无法深入探讨内在发展和演化的细节。对城乡收入差距进行微观和宏观层面的交叉研究,有利于全方位多层面把握城乡居民收入发展演化的基本特征,在把握宏观方向的前提下提升对特定区域特定时期收入差距认识的针对性,有利于动态把握收入分配演化规律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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