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人口、财政制度、社保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以及粮食购销体制等因素分析,本书认为,二元税制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轨进程之中,但二元税制向现代一元税制的转轨进程正在加快。
1.从人口因素看,我国二元税制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即二元经济正在发生快速演化,这就为二元税制转轨提供了现实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恩格斯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14]人口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要素,其自身规模和结构变化直接决定了“经济基础”的变化,从而可以引发“税制”这一上层建筑的变化。
理论上来讲,二元税制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是二元经济,即只要二元经济社会存在,二元税制就会存在。对于二元社会的演化问题,学术界自蔡昉(2005)首次提出我国劳动力短缺不可避免[15]的判断后,众多学者纷纷投入到关于中国是否到达刘易斯拐点的实证分析中,目前基本上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类观点[16]。抛开这些争论的观点不说,但就引起争论的现实人口背景而言,足以证明我国民工荒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形态的一定变化,或者说,我国民工荒问题一定程度上是二元经济社会演变进程中的显著变量,因而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17],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二元经济演变的这种显著变化:从城乡人口比,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城市化率指标来看,“六普”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人口分别为665575306人和674149546人,城市化率为49.68%;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市居住人口增加了两亿多人,而同期农村居住人口减少了一亿多人,城镇人口上升13.46个百分点。城乡人口数据的变化清晰反映出,当前我国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社会的演化进程在加速。从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即城市化滞后人口看,“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86075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59423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26652人”。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基本上是城市人口,不属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范畴。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理论上应该就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或者说本书所指的城市化滞后人员,这一部分人员达到了2.2亿人,在数量上是相当庞大的。同时,国家统计局的纵向数据比较可以看出,同2000年相比,城市化滞后人口增加了1.1699亿人,增长81.03%,这样的增速是非常快的。这些庞大的城市化滞后人口,也就是我国现实中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实际上已经拉开了二元经济快速转换的大幕。
2.从财政制度、社保制度、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看,我国当前推进的相关改革为二元税制加快转轨提供了可能。
二元税制转轨受制于现实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现行的财政制度、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只有破除现实制度的约束,二元税制向一元税制转轨才有可能加快实现。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并就如何推进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初步的思路与意见,为加快相关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快推进相关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具体的部署。从《决定》的精神看,财政制度、社保制度、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有望使二元税制改革进程得以加快:
财政制度改革方面,完善税收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积极促进二元税制的改革进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18],并明确了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方向。从税负是否可转嫁角度来看,这就直接意味着农民承担的隐性负担的逐步减轻,从而使城乡居民税负更趋于公平,这显然有助于二元税制的快速演化。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就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了基础,必将在体制机制上加快二元税制向现代一元税制的演变。
社保制度改革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19],进一步明确了从制度层面对城乡社会保障的统一。对于转移到城市但仍未落户的农业剩余人员,《决定》进一步明确,“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20]。这些改革措施,明确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衔接,并从转移支付角度对城镇化进程进行激励,无疑会进一步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速度。
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动向值得关注。按照《决定》的精神,“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1],这一改革动向实质上是在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改革举措中,“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2],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并解放大批的农村劳动力;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改革既可以保证农民的财产权利,客观上又可以解决农村居民向城市转移的后顾之忧。因此,从土地制度改革动向来看,促进农民向城市转移的进程加快,这也就加快了二元税制转换的经济基础。(www.daowen.com)
从户籍制度改革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23]。这一改革的推行,近期有利于统一城乡户籍管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转移速度;远期则有利于突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区别,继而加快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相应引发劳动力资源配置和生产关系层面的深刻变革,最终导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状况因农业人口减少而逐步得以消除。
以上是可能引发二元税制加快转轨的几个重要制度因素。这些制度因素的变革,为二元税制加快向一元税制转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特别是从综合的角度来看,社保制度改革不但可以激发地方政府推动城镇化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解决农业转移劳动力的后顾之忧;土地制度改革既是农业劳动力转移之后的必然结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户籍制度改革则解决了农民进城后的身份转换问题;财政制度改革则有望解决农业转移劳动力、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公平税负问题。因此,仅从以上四方面的制度变革看,其改革的内容和预期结果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这几项改革的联动推进,将进一步瓦解二元经济的经济社会基础,必然会加快二元税制向一元税制的加快转变。但二元税制转轨的具体转变速度如何,还需要结合本书所述的二元税负系数指标进行数量上的测算。
3.从粮食购销体制看,制约二元税制转轨的体制性因素短期内难以根除,二元税制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
按照现行的粮食购销体制,我国在省级层面共分为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三种类型,并于1994年起开始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24]这一购销体制的建立,实质上已经演变成为抑制二元税制向现代一元税制转轨的最后制度安排。
综合学者的相关研究,现行粮食购销体制主要从如下两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广义税负不公产生直接影响:
一是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按照杨建立、靳文学(2012)的归纳,共有三种类型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粮食价格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工业品消费价格的剪刀差,粮食主产区初加工的粮食产品价格与主销区精加工粮食食品价格的剪刀差,粮食主产区出售商品粮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与主销区以半行政半市场价格获得商品粮的剪刀差。[25]杨建立、靳文学(2012)并未对上述三种剪刀差的大小进行具体量化,但已经认识到剪刀差仍然存在这一现实。在这种状况下,现行粮食购销体制很难在根本上消除剪刀差的影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存在,这自然会导致宏观层面上工农隐性负担的不同。简言之,工农不等价交换依然存在,这就必然导致城乡广义税负不公。
二是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来源。根据梁世夫(2005)的论述,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来源是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的出资比例为1∶1.5,缺口部分按1∶1分担,这一结构导致产粮越多的地区负担的资金补贴越重,并且事实上形成了粮食安全受益主体与其相应承担成本不对称的情况。[26]除此之外,粮食主产区还承担了粮食损耗利息。[27]从宏观层面来说,粮食主产区代表了农业地区,粮食主销区实际上就是工业发达地区,粮食安全受益主体与其相应承担成本的不对称,本质上是农业地区和工业地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问题,最终体现在农民和城市居民税负的不公平。
除了以上两方面主要影响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也可间接影响到城乡税负的不公。根据廖丹青(2000)的分析,“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虽然在解决粮食购销平衡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但客观上导致一些地区“在流通上设置关卡,封闭市场,用行政命令办法层层要求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不利于各省区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和阻碍了全国统一粮食市场的形成”。[28]其中,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不能够形成,则会导致粮食产销过程中的利益不均等,从而一定程度上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广义税负的不均等。
通过上述观察可以看出,现行粮食购销体制,形式上存在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的利益不均衡问题,本质上是二元经济演化进程中工农业的不等价交换问题,这实质上会影响到城乡居民税收负担程度的不平等。只有城乡居民税负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二元税制的消亡。因此,只有影响城乡居民税负不公的粮食购销体制的最终消亡,即附加在农民身上的各种隐性负担的制度基础真正消除,二元税制才会真正完成向现代一元税制的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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