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承担农业税的角度观察,农村居民负担率构成可以划分为农业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农业税负担率是指由于对农业征税而使农民产生的税收负担,后者是指农民承担农业税之外的税负而产生的农民负担。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到本书考察期末的2006年,中国农村居民一直负担农业税费,农业税及其附加对农民收入乃至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对这种影响具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够真正认清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城乡关系发展的意义,坚定我们推进农村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决心,并在此基础之上为避免农村居民负担的反弹提供可行的思路。为了考察农业正税取消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本书将农业税负担率限定为农业正税负担率,而将农民承担的各种其他涉农收费连同间接税一并统称为非农税负担率,然后对这些分解变量进行计量上的分析检验。
5.3.2.1 计量分析假设及相关数据说明
本书拟建立如下计量方程,进行分析:
其中,lnGGL、lngct、αt、β0、ut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与式5.3.1中的相关设定相同;有所不同的是,本书将农村居民负担率lngrt进一步分解为lngrt3和lngrt4,前者表示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后者表示农村居民非农税负担率,其各自对应的回归系数分别为βt1和βt2。根据前文的分析,当农村居民负担率上升时,农村居民负担加重、收入减少,因而城乡收入比会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故本书假定βt1和βt2取值为负。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关数据直接取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余变量的取值系间接估算而成,其主要数据来源为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也有部分数据来源自中经网数据库综合年度库。在计算过程中,由于取值小于1的变量,本书取对数之前乘了100,回归时该影响进入残差项。
5.3.2.2 变量的平稳性分析
由于前文已经对lnGGL、lngct及其滞后一阶项进行了平稳性检验,故本书在此只需检验lngrt3和lngrt4的平稳性问题。此处本书仍然使用单位根检验法,其检验结果由表5.3.4具体所示。根据该表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采取何种检验方式,也无论是在10%、5%抑或1%的显著性水平下,lngrt3、lngrt4单位根检验值均小于各自的临界值,这表明上述变量都含有单位根,是非平稳变量。而对上述变量进行一阶差分之后,各差分变量在10%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单位根检验值均小于各自的临界值,其中Δlngrt3在1%的检验水平下同样显著。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各对数变量是非平稳变量,而对对数变量进行一阶差分则可以变成平稳变量,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过程。因此,为避免虚假回归问题,对于原对数变量不宜直接进行最小二乘估计,需要进一步进行协整检验。
表5.3.4 lngrt3和lngrt4单位根检验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附表3中的相关数据测算而成。
注:C和T表示带有常数项和趋势项,L表示所采用的滞后阶数。
5.3.2.3 变量的协整性检验
本书仍采用Johansen系统分析法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市居民负担率、农民农税负担率和农民非农税负担率进行协整性检验,具体结果如表5.3.5所示。
表5.3.5 城乡收入差距、农民负担率与城市居民负担率协整性检验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附表3中的相关数据测算而成。
注:**表示在1%的检验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检验水平下显著。
根据表5.3.5所示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变量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式;在5%的检验水平下,变量之间则存在两个协整关系式。根据检验结果可以认为变量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因此可以从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非农税负担率和城市居民负担率的长期演变趋势来考察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
根据Johansen检验结果,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如下式所示:
上式中括号内数值代表检验水平,方程总体评价参数为:R2=0.87,,AIC=-4.09,F=14.14,DW=1.82。根据各个计量参数可以看出,方程消除了自相关问题,总体的拟合优度较好。
式5.3.5反映出,当对农村居民负担率进一步分解为农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两个指标后,城乡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化趋势可以由这两个分解变量和城市居民负担率指标来表示。在6%的检验水平下,变量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其中城市居民负担率每变动一个单位,城乡收入差距就会向相反方向变动0.1236个单位;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每变动一个单位,城乡收入差距就会同向变动0.2443个单位,农村居民非农税负担率每变动一个单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会同向变动0.1947个单位。也就是说,当城市居民负担率上升时,城市居民收入相对减少,城乡收入差距相对缩小;当农村居民负担率各分解变量上升时,农村居民收入相对减少,此时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相对扩大的趋势。
经过反复测算,可以得到变量间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为:(www.daowen.com)
其中,R2=0.8693,,F=14.1453,Log likelihood=62.15。
在式5.3.6中,括号内数据为变量回归系数所能通过的显著性检验水平。结果显示,误差修正模型的各项系数在10%的检验水平下大都会通过显著性检验,非均衡误差项系数的符号为负,调整方向符合误差修正机制。模型中非均衡误差的系数为-0.468,这意味着,上一年的非均衡误差将以46.8%的比率,对当年的ΔlnGGL做出反向修正。这个修正力度是非常大的,只要短期波动偏离了长期均衡的路径,误差修正机制就会自发纠正这种偏离。
而被解释变量的短缺波动可由各变量的差分项来反映。式5.3.6显示,在短期内,城市居民负担率、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上一年lngrt3每变动一个单位,则本年的lnGGL增量将会反向变动0.1877个单位,上两年lngrt3每变动一个单位,则本年的lnGGL增量将随之反向变动0.0466个单位;上一年Δlngct每变动一个单位,则本年的lnGGL增量将会反向变动0.0815个单位,上两年Δlngct 每变动一个单位,则本年的lnGGL增量将随之同向变动0.0156个单位。而在短期内,城乡收入差距增量和农民非农税负担率增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这种情况表明,在短期内,城乡收入差距本身的变化以及农民非农税负担率的变化对城乡收入差距变化影响不大。
5.3.2.4 变量的格兰杰因果检验
本书中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主要考察lngct、lngrt3、lngrt4、lnGGL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过对滞后一阶至滞后四阶的变量反复进行检验,其结果均显示lngct、lngrt3、lngrt4是lnGGL的格兰杰原因,而lnGGL不是lngct、lngrt3、lngrt4的格兰杰原因。对滞后五阶至滞后八阶的情况进行检验,可以发现lngct、lngrt4是lnGGL的格兰杰原因,而lngrt3不是lnGGL的格兰杰原因,lnGGL也不是lngct、lngrt3、lngrt4的格兰杰原因。总体上来看,利用城市居民负担率、农村居民非农税负担率可以解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虽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但是该变量的影响从长期看并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对该变量进行一阶差分然后再进行最小二乘回归的结果也同样证明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的影响不具有显著性。
5.3.2.5 城乡居民负担率分解变量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总体作用程度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本书初步认为城市居民负担率、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的变化可以引起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变化,因此各变量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为了具体考察农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总体影响,本书根据前文的分析思路对各变量的作用程度进行具体分析。经过计算,各分解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可以由表5.3.6所示。
由表5.3.6可以看出,对农村居民负担率进一步分解为农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后,各分解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作用程度发生了变化。自1978年至2006年,在城乡收入差距诸影响因素中,城市居民负担率上升了5.71倍,其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调整为-0.6818,这表明城市居民负担率的上升引起了城乡收入差距的反向变化,是抑制城乡差距扩大的因素;农民农税负担率上升了0.634倍,其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程度为0.1549,这表明农民承担农业正税的增加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农村居民非农税负担率上升速度较快,2006年比1978年上升了4.622倍,其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为0.922,这表明农民非农税负担率增加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表5.3.6 城乡居民负担率分解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总体影响
资料来源:根据附表3中相关数据测算而成。
综合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对农村居民负担率进一步分解之后,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取决于城市居民负担率、农民农税负担率和农民非农税负担率的影响。其中,城市居民负担率的上升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了0.6818倍;农民的农税负担率使得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了0.1549倍,农民的非农税负担率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最大,农民非农税负担率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了0.922倍,农民非农税负担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为农民农税负担作用程度的将近6倍。由此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预算内农业正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并不起根本性的决定作用,长期以来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农民的非农税负担,包括农业税外负担、各种流转税转嫁额等。因此,取消农业税在体制上仅仅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步,要想真正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我国农村税制改革的成果,需要依赖于体制改革上的更大努力。同时需注意的是,回归系数反映出农业正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弹性是比较大的,达到了0.2443,远远高于非农税负担率的影响弹性。从这一角度来看,取消农业税对平抑城乡收入差距的积极意义不容抹煞。
5.3.2.6 农村居民农税负担率与非农税负担率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直观解释
由前文计量分析可以看出,农民承担的非农税费负担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农民的农税负担率。之所以作用程度不同,主要是前者在农民负担构成中占据了绝对比重。其具体情况如图5.3.1所示。
图5.3.1 农民农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的演化
资料来源:根据附表3中的相关数据测算而成。
在图5.3.1中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的农税负担率和非农税负担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演变态势。其中,中国农民承担的农税负担率一直处于异常缓慢的上升态势,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农税负担率由0.0276上升至2006年的0.0451,29年间上升了0.634倍,平均每年上升幅度为2.3%,几乎没有多大的变化。与之恰恰相反,农民的非农税负担率却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改革开放之初,农民的非农税负担率仅为0.1069,并且直至1985年一直处于缓慢的下降态势;1985年之后,农村居民非农税负担率急剧上升,到2006年已经上升到0.512,29年间上升了约3.8倍,平均每年上升幅度为13.1%。以上简单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非农税负担率上升速度远远大于农民农税负担率的上升速度,前者增速几乎为后者的将近6倍。正因为农民非农负担的迅速扩大,直观上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就难以避免。从这一角度来看,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减轻农民的负担继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有限的,应当高度重视并缩减农民非农税负担在整个农民负担构成中所占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非农税负担率的上升,既有承担的间接税转嫁额因素,也有各种税外不合理规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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