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二元税制条件下政府和城乡之间存在上述利益调节关系,故本书在此放松4.1节中刘易斯的古典假设,认为政府会介入城乡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过程。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政府采用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因此,我们可以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政府的收入再分配问题。
在我国,二元体制形成了特殊的国家分配机制和格局,因此在政府财政参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情况下,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应会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为,为了支持工业和城市的发展,过多从农业部门获得资金积累,这就表现在农民的整体税负较高,而与此同时,从城市非农业部门获取的积累资金则相对较少,由此出现了城乡居民之间税负不均衡的情况。上述情况实际上就是二元税制调节城乡居民收入的具体表现。因此,考察政府介入再分配之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需要考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税负水平,通过扣除城乡居民的平均税负,这样才能够对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进行比较。
假设农业部门人均税负为tr,令政府参与分配后的农业部门人均纯收入为YRG,则可得:
代入式4.1.15,可得:
假设城市非农业部门人均税负为tc,令政府参与再分配后城市非农业部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YCG,则可得:(www.daowen.com)
代入式4.1.14,则可得非农业部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式4.2.2和式4.2.4分别反映了在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条件下城乡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将二者相除,可以得到政府介入再分配后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
对式4.2.5进行整理,可得:
在式4.2.6中,为城市非农部门税负同城市非农部门产出之比,也就是本书第3章中界定的城市居民负担率;为农业部门税负同农业部门产出之比,也就是本书第3章中界定的农民负担率。该式表明,在政府介入再分配对城乡收入进行税收调节之后,除了受本章4.1节讨论的几个因素影响之外,还要受到二元税制所决定的各部门居民负担率的影响。因此,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受二元税制影响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