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二元税制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二元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从二元税制的简单演化历程可以看出,中国二元税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中国二元税制被区分为城市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在税制方面的基本反映。
中国城乡二元税制中的一元是城市工商税制,指的是面向城市居民实行的税收制度总和,其征收程序比较规范;城乡二元税制中的另一元是面向农村居民实行的税收制度总和,也称为农业税制,其主要特征是征收方式相对失范,并且征收的税种变化较大。我国的农业税制,以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为分界点,前后两个时期的外延有很大的不同。之前,主要包括农业各税、农业税外负担以及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之后主要是农民作为消费者还要承担各种流转税转嫁的部分税收、作为储蓄者还要交纳利息税,同时还包括政府征地补偿不足形成的现代暗税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这一传统暗税。
城市工商税制和农村农业税制属于两个范畴。关于二者的区别,笔者倾向于刘运峰(2005)的如下概括[30]:①纳税主体区别:前者主体主要是企业和城市居民个人,而后者主体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农民个人。②征税对象区别:前者一般针对纳税人的行为和收入征收消费税或所得税,而后者既要交纳农业各税,又要承担各种流转税转嫁,既要交纳各种税外收费,又要承担各种各样的暗税。③纳税程序区别:前者比较规范,一般先做税前扣除,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最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货币缴纳;后者总体上不太规范,对于产量主要以估算为主,农民以实物形式到政府规定的征收地点缴纳,或者个人财富以征地的方式被暗中剥夺。④减免税依据区别:前者主要是政策减免且有严格的限定,后者主要涉及灾欠减免且具有较浓的人为色彩。
从上述简单比较可以看出,城市和农村实行了两种不同的税制,这种城乡税制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城乡之间的分割,是二元经济在税制方面的一个反映。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逐步向现代一元经济过渡,城乡二元税制形式上也具有趋于统一的趋势。
(2)中国城乡二元税制涉及政府部门同农业部门和城市非农部门利益分割,反映了政府协调城乡利益关系的政策取向。(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后的城市工商税制改革,大都表现为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减税让利,而农村税制则较为简单和随意。这样的税制设计,实际上就是以牺牲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来促进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其后果必然导致城市和农村的税收待遇始终是不平等的。如个人所得税,城市纳税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生计费用;而农民在税费改革前则不享有这种待遇,不管收入多少,都要缴纳农业相关税费。农业税废除之后,农民虽然不再缴纳直接的农业正税,但是仍然需要承担部分价格剪刀差和征地补偿不足产生的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流转税的税负转嫁以及各种不规范的收费。由于流转税绝大部分最终投向了城市,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而投向农村的普遍较少,从公共品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角度来说,这样的财政体制安排有损于税负的公平原则,实际上也构成了废除农业税后农民不合理负担的一部分。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农业税的取消并没有导致城乡二元税制的取消,只是取消城乡二元税制的一个开始,以农业税取消为标志,中国税制从广义上已经进入了新二元税制阶段,并且这个阶段对农民财富剩余的索取更加隐蔽。
(3)中国城乡二元税制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农业税制的改革始终落后于城市工商税制的改革。
我们可以从税制的法治化程度来说明中国农业税制改革落后于城市工商税制改革的现实。一是适用法律方面的区别。城市工商税制法治建设相对完备,现行主体税种中,无论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等,几乎均有相对规范的法律和法规规定。而农业税制在税费改革前仅有农业税条例,税费改革后针对农村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征管方面的区别。城市工商税制在征管中受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范和保护,而涉农税收则没有形成相关的制度规定。总体上来看,农村的税收处于制度上、征管上的真空状态,既不利于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农村内部的协调发展。
由于农业税制改革长期落后于城市工商税制改革,同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在税收负担上相对较重,农民的收入水平和财政收益相对较低,已经对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方面的不足,正在努力实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以弥补城乡税制改革不同步带来的上述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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