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元税制,国内学者已经有初步的看法,但是对于该概念的界定仍无统一认识。目前,国内学者对二元税制的认识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角度:
1.从城乡财富流动机制角度认识二元税制
这是郑以成(2002)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的二元税制观。他认为,“从我国现有的分配制度看,存在这样的机制,这一机制将财富从农村抽向城市、从不发达地区抽向发达地区。这一机制涉及现行流转税制度、分税制财政体制、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以及各种基金和收费等分配制度。”[1]在这里,郑以成博士并没有对二元税制进行形式上直接明确的界定,但实质上却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说明。他将二元税制看作城乡财富再分配中的一种调节机制,这一机制就是将财富由农村抽向城市、由不发达地区抽向发达地区,这种界定实际上正好反映了农村和城市两个部门由于税收体制不同所形成的利益差别;而涉及的流转税制度、分税制财政体制、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以及各种基金和收费制度等,由于这些正是城乡两部门形成利益差别的载体,因此可以视为关于二元税制外延的界定。由于郑以成博士是在讨论农村居民负担与农村税费改革中提到了“这样的机制”,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机制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农民的收入再分配机制,这是和城市的税收机制相对应的,虽然涉及了财富由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的认识,但是仍然可以理解为这是二元税制所造成的区域间财富的转移问题。
郑以成(2002)为二元税制的界定提供了一个财富流动视角。这一界定重点反映了农村财富通过政府分配制度流向城市的过程,主要涉及的是城乡间的直接利益关系问题,可以比较明显地反映政府利益调节的城市倾向。但是,该界定并没有反映出二元税制的明确内涵和外延,因而在理解上容易给人带来歧义,这是该界定不足之处。
2.从城乡分治格局角度来认识二元税制
这一类的观点比较普遍。刘书明(2003)认为,我国的二元税制是一种城乡断裂的税制格局,其根本弊端是“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即对工商业和居民实行以增值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的现代税制,而对农业和农民实行以农业税为核心的传统税制。[2]刘运峰(2005)认为,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实行的是“二元税收制度”,简称二元税制。他进一步对二元税制做出了解释,认为“所谓二元税制,就是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税收制度。说得更明确一点,就是在城市实行统一的工商税制,而在广大农村则实行农业税制”[3]。肖加元(2006)也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税制体系。他认为农民除了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实际承担增值税税负以外,还要缴纳专门针对农业的“三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种摊派和收费等税外支出”[4]。王朝才(2006)也认为,“实行城乡二元税制,就是对城镇和农村的课税课体(纳税人)和课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制”[5]。
上述认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税收治理上,学者一致认为存在城乡分割和差别。稍加思索,学者对二元税制的定义不难发现,二元税制中的二元,实质上无一例外都指向了城市和农村两个经济部门。而二元税制的核心观点,就是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的税制。这种思路,实际上已经有意无意中体现了城乡两部门分割的思想。
但是以上各位学者对二元税制的外延界定还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王朝才(2006)对二元税制的外延界定最为模糊,刘书明(2003)、刘运峰(2005)、肖加元(2006)对二元税制的界定较为具体,对于城市税制外延的范围几乎一致,但对于农村税制的界定上稍微有些不同。其中,刘运峰(2005)对农村税制的界定外延范围最窄,仅仅将农村税制狭义理解为农业税制;肖加元(2006)对农村税制的界定要宽泛一些,涉及了农村的非农税收问题,但是对农业税收的界定仅仅限于农业正税和农业税税外负担;刘书明(2003)的界定最为精确,不但指明了现代税制和传统税制在城乡之间的分割,而且还指明了城市和农村在税制上的区别,即对城市居民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税为核心的现代税制,而对农村居民则征收以农业税为核心的传统税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城乡分治角度认识二元税制具有内涵上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认识并没有将二元税制同二元经济结构的关系进行明确,因而很难对二元税制的成因以及其发展趋向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是该界定角度不足之处。
3.从公共财政角度认识二元税制(www.daowen.com)
该研究角度以何振一(2004)和卢红友(2004)为代表。两者均从公共财政角度认识二元税制,但在具体表述上又有所不同。
何振一(2004)重在从公共分配角度定义二元税制。何振一(2004)指出,“公共分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安排长期没有得到改革,乃是造成农村财政困境的根本症结所在,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天然就有导致乡镇财政困难的基因,同时也极大地拖累了县级财政”[6]。何振一对公共分配城乡二元结构的解释是:“所谓公共分配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针对城市与农村政府执行职能所需要的财力,分别采取不同的动员与供给方式来满足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7]他认为,这种制度安排的基本特点是,城市公共需要由全体居民(包括农民)所缴纳的法定税费来满足,而农村的公共需要却只能依靠全体居民缴纳的法定税费来满足其中的一小部分,而绝大部分则要求农民在缴纳法定税费之外,再额外缴纳费用、集资和出工投入劳动来满足。因此,这是一种城乡有别的公共分配制度,所以称之为二元结构。
卢红友(2004)的观点和何振一(2004)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其中,“一品两制”又最具典型经济分析意义。卢红友(2004)所指的“品”是指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两制”则是公共品供给的两种制度安排,即就同一种公共品而言,在城市“基本上由政府支付其成本,市民免费或少量交费享用”[8];在农村“基本上由农民支付成本,政府只给予少量财政补贴”[9]。卢红友(2004)认为,“‘一品两制’不改,‘减负’政策不仅不会持久有效,而且还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间收入、消费、储蓄、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差距”[10]。他进一步认为,“统筹城乡发展,必须从统筹城乡居民公共品成本分摊与收益分享的‘二元’财政结构制度入手,在减轻‘三农’公共品成本税费负担的同时,还农民公共品消费的正当权益”[11]。在这里,公共品成本分摊与受益分享的二元财政结构,实际上正是何振一(2004)的公共分配城乡二元结构,只不过两者表述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从公共财政角度研究二元税制,是从纯财政学的角度看待我国城乡二元税制问题。何振一(2004)、卢红友(2004)对二元税制的理解,为我们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视角,即城乡分割的二元税制使得城乡居民在公共品成本负担和收益分享方面形成了比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税负上也明显不同,这应该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体制根源。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关于二元税制认识的公共财政视角中,突出的特点是突破了传统的财政观念,从公共分配以及公共品供给和需求角度考虑二元税制问题,并分别从城市公共需要和农村公共需要两个方面进行说明。这样界定,已经将二元税制的认识突破了单纯的税制范畴,而是从税制的另一个方面,也就是公共品供给方面来考察城乡税制的不同。同时,该概念对城市和农村税制中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税负情况也做出了相关比较,即城市市民以较低的税负获得较高的公共品,而农村居民却以较高的税负获得较低的公共品。这样的比较,可以使人们对城乡二元税制的再分配作用产生明确而直观的认识。但该界定没有考虑二元税制的具体外延以及其与二元经济演化的关系,因而很难对其外延做出准确把握,也很难对其发展趋向形成比较明确的认识。
4.从二元经济演化角度考察二元税制
这一方面的认识以庞凤喜为代表。庞凤喜(2007)明确认为,“城乡二元税制是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12]她从侧面对城乡一体化税制做出了分析,认为判断城乡一体化税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一是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与是否是农民无关;二是征税范围的确定与是否在农村无关;三是征税范围的确定与是否为农业无关。她认为,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标准,则可以认为城乡税制是一体化的。其潜在含义为,若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城乡税制就可以视为一体化税制,否则只要上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则依然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税制。
庞凤喜(2007)的界定主要在明确二元经济同二元税制相互关系基础上给出了判断二元税制的一个标准,这是不同于其他学者之处。庞凤喜(2007)关于城乡税制是否统一的标准,实际上涉及了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否具有社会分割性问题,其基本含义在于如果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税收在社会范围内存在区别对待,则这样的税制仍然是城乡分治的二元税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庞凤喜(2007)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但是她的界定标准局限于城乡税制一体化角度,而忽略了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这一现实。实际上,在现代公共财政视角下,只要城乡间公共品的收益分享和成本分担机制相同,城乡间税制就实现了一种统一,而不必再考虑征税与农民、农村和农业是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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