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简介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简介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不再合理时,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告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按正确的会计基础编制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简介

(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不再合理时,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告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按正确的会计基础编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告。

(三)至少按年编制财务报告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四)项目列报遵守重要性原则

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予以判断重要性,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报。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五)保持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报告项目列报的一致性(www.daowen.com)

财务报告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除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告项目的列报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变更财务报告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不得随意变更。

(六)各项目之间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财务报告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七)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当期财务报告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告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应当在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等重要信息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如表头)至少披露下列各项:(1)编报企业的名称;(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3)人民币金额单位;(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告的,应当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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