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并作为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的优点在于:首先,它能够准确核算企业收入,因为在这种核算制度下收入的实现是以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收到款项为标准,发生了即确认为收入;其次,能够正确反映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与本期收入相配比;再次,能够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反映当期会计期间的利润;最后,采用权责发生制能够向决策者提供过去发生的关于现金收付的事项和将要收付的现金来源信息。
(二)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并作为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
例如,以下是甲公司8月份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要求分别按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确认本月收入和费用。如表1-1所示。
10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下年度的仓库租金90 000元;(www.daowen.com)
15日,收回上月销售商品的应收账款50 000元,已存入银行;
20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办公费3 000元;
25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上月借款利息2 200元;
30日,销售产品一批,共计价款62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表1-1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实例 单位:元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是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有一个特殊之处是,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这是会计系统向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企业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情况妥协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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