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概述
为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海关制定了《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分类办法》)。
海关实施分类管理的对象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遵守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情况和通关监管记录、保税监管记录、统计数据和稽查验证结论等,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实施对应的管理措施。
二、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适用AA类管理企业的评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评定标准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A类报关企业的评定标准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 000票)以上;
(3)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4)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5)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二)适用A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及相应措施
1.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评定标准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2.A类报关企业的评定标准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 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三)适用B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及相应措施
1.B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D类企业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2.B类报关企业评定标准
报关企业未发生C、D类企业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适用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及相应措施
1.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2.C类报关企业评定标准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五)适用D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及相应措施
1.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D类报关企业评定标准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www.daowen.com)
三、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一)AA类、A类企业的申请
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二)B、C、D类企业的调整
(1)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C类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2)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D类企业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3)申请调整为B类、C类管理的C类、D类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4)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四、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海关实行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定期公布制度
为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贯彻落实守法便利原则,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海关实行“红、黑名单”定期公布制度。评定“红、黑名单”的进出口企业,是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所有企业,未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不参加“红名单”企业评定。
(一)“红、黑名单”的评定标准及相应措施
1.“红名单”企业的评定标准
(1)目前适用A类管理。
(2)上一年度已通过海关稽查。
(3)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行为规范。
(4)从平行年度起,前三年未因走私违规行为受过处罚,且无拖欠海关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情事。
(5)从评定年度起,前三年在各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6)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在5 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为3 000万美元以上)。
2.“红名单”企业的便利措施
(1)经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2)企业按规定提前预约海关监管现场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的,海关优先予以安排。
(3)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化验,必要时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
(4)可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5)实施“先放后税”的便利措施,即海关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审结后先凭税款担保予以放行,随后企业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
(6)按规定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7)优先办理加工贸易网上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8)海关按规定可以提供的其他便利措施。
3.“黑名单”企业的评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应评定为“黑名单”企业:
(1)被判走私罪并生效,且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上一年度内作出的。
(2)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在上一年度内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事;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且最终法律文书在上一年度内作出并生效的。
4.“黑名单”企业的重点监管措施
(1)对“黑名单”企业调整为D类管理,但企业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按照海关相关管理办法调整过管理类别或管理措施的除外。
(2)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降为D类前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
(3)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4)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5)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6)作为重点税收监控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实行人工专业重点审核,且必须在缴纳税款或提交足额税款担保后方可放行货物。
(二)“红、黑名单”的评定程序
1.评定时间
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定期评定、公布,时间为评定年度的第一季度。
2.评定和公布程序
(1)企业注册地海关推荐。
(2)直属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3)征求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意见(“黑名单”企业评定无此程序)。
(4)上报海关总署。
(5)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汇总后,征求署内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直属海关意见,并由各直属海关将全部企业的名单征求当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意见(“黑名单”企业评定无此程序)。
(6)再次上报海关总署审核。
(7)提交海关总署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通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8)由海关总署在相关媒体正式对外公布。
(三)“红、黑名单”的公布与实施
(1)“红、黑名单”由海关总署在社会媒体以及中国海关互联网站等正式对外公布,不发任何证明文书。
(2)“红名单”的通关便利措施及“黑名单”的严密监管措施由各地海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红名单”企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享受便利措施。“黑名单”企业由海关总署风险管理部门同意实施预定式布控,各直属海关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对涉及实施“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的“黑名单”企业,海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红、黑名单”企业的动态监管
(1)各直属海关对“红名单”企业一经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立即撤销或暂停其通关便利措施,并上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将其列入“高风险”企业名单,实施内部重点监控。案件经调查后撤案的,自撤案之日起不再列为“高风险”企业。案件经调查后属实,海关对其处罚并生效的,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并对外公布。符合“黑名单”规定条件的,将其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黑名单”。
(2)“黑名单”企业每年公布一次,一年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从黑名单上予以删除;对符合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规定应上调管理类别的,及时予以调整。
六、建立海关与企业合作伙伴关系
建立海关与企业合作伙伴关系,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海关的需要,是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要求,也是世界海关特别是发达国家海关通行的做法。建立海关与企业合作伙伴关系,拓宽为企业服务的渠道,引导企业守法自律,既要掌握企业对海关工作的需求,也要了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难题,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利益,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正在把这项工作作为一种职能实现方式。
本章小结
随着进出口贸易额的激增和监管风险的不断涌现,海关面临着把握贸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的巨大挑战。通过对国际上普遍接受的AEO制度的研究和借鉴,分类管理的理念在我国从对“物”的监管中逐渐延伸到对支配“物”进出境的“人”的监管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便于海关锁定高风险目标并实施重点监控,有效提高了海关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分类标准和奖惩机制,并能开放性地紧跟国际经济和科技的动态作出相应调整,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复习思考题
1.为什么海关要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2.我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你认为是否合理?
3.请谈谈你对我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效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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