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措施优化方案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措施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管理。此外,海关参照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快件运营企业报关登记进行管理,对“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按照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材料完备。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措施优化方案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管理。此外,海关参照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快件运营企业报关登记进行管理,对“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进行审查。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般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但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以下7项程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1.企业申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文件材料如下。

(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交)或《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交]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国税、地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可提供复印件的,企业须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2.海关受理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按照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材料完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一次告知企业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3.海关审查

注册地海关对受理的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注册地海关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核定企业注册编码

注册地海关根据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规则对准予注册的企业核定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该编码具有唯一性,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5.资料录入

将《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录入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的企业管理子系统。

6.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打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交申请人签收。

7.资料归档

将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

(二)报关注册登记变更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三)报关注册登记换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换证程序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报关注册登记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发生海关规定的注销报关注册登记情形的(如企业破产、解散、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二、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

(一)报关企业概述

1.报关企业的概念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作为报关企业,必须在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符合海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专业报关企业与代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通称为报关公司或报关行,他们接受客户委托,主营代理报关业务。代理报关企业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物流公司,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他们负责为客户办理货物进出口的一条龙服务,包括运输、仓储、订舱、换单、报关等。

2.报关业务中的代理关系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一些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物品的所有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从而形成了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种报关类型。

通常意义上的,自理报关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代理报关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在直接代理报关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而在间接代理报关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取直接代理形式报关,而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间接代理报关。

图14-1和图14-2是委托方、报关企业、海关三方关系解析以及报关员和报关企业的关系解析。

图14-1 直接代理报关

报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根据报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签订委托协议。两者之间的关系接受海关监管。

报关委托人与海关之间为通关法律关系,报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委托人。

报关代理人与海关之间为报关法律关系。代理人对海关负有依法报关、合理审查的义务,同时要接受海关的监督。

图14-2 间接代理报关

报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代理关系。

报关委托人与海关之间,无通关法律关系。

报关代理人与海关之间,报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海关发生通关法律关系。

(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根据现行的海关规定,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1.许可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责任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责任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含有“报关”字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外)。

(10)有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报关员因其在进出口活动中所起的特殊作用,也是海关监管的对象。报关员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报关员与报关企业的关系见图14-3。

图14-3 报关员与报关企业的关系

我国的报关员注册的条件在职业能力合格之外,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报关员是报关行为的作出人,报关员与报关企业同时接受海关监管,报关企业以法人的形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报关员也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10种材料。

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

⑥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⑧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内资企业提交)或《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交]复印件。

⑩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出具符合海关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2)海关受理。

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海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www.daowen.com)

①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在制发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存留,一份由海关存档;此外,在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填写《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签收人签名后存档。

(3)海关审查。

受理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海关在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予以注明。

受理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以及核查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初步意见,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4)海关决定。

直属海关在收到受理海关报送的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自收到受理海关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依法作出决定。

(5)核发许可证件。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根据现行的海关规定,报关企业需要在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拟报关服务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许可条件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下列2个条件。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自取得海关合法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②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③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具备下列5个条件:

①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②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③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④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⑤报关业务责任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2.提交的材料

报关企业拟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事先向注册的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申请出具其符合跨关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方可向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按规定提交以下9种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跨关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关封)。

(8)《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9)与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3.许可程序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

(四)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变更、许可延续、换证、注销等管理

1.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获得直属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凭许可决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海关予以核发《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企业凭此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开展报关服务前,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持规定的文件材料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凭《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海关许可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需要到海关许可区域以外办理报关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注册登记变更

(1)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涉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须持规定的材料及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手续。许可变更程序和要求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

(2)注册登记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经海关核准后,须及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有关许可内容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除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须经许可核准外,其他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程序和要求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

3.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换证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40日前,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未办理规定申请的,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海关未准予许可延续的,不予办理其分支机构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程序和要求比照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

已取得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持直属海关准予许可延续文件、《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换证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4.注册登记许可撤销和注销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有海关规定的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或注销情形的,海关可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注册登记许可。

5.注册登记注销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有海关规定注销注册登记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6.注册登记许可监督

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予以核准后,须对许可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报关企业文法从事报关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此外,上级海关应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三、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其他要求

(一)报关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要求

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包含“××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的名称字样。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表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仅限1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须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报关专用章启用前须向注册地海关备案。

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遗失补发

报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报关单位遗失注册登记证书等重要证明文件的,应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中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发。

四、临时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下列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国际传播代理企业。

(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和注册登记编码规则办理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临时报关注册编码,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为7日。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凭此及有关资料办理报关手续。临时报关注册编码一次性使用,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及时将编码作删除处理。

五、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单位设立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加工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海关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和编码规则办理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并向申请企业核发《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申请企业凭其及有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对外加工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编码规则与报关单位编码规则第6位“企业性质码”用A、B、C三个字母表示外,其余位数的含义一致。其中,A表示国有企业;B表示集体企业;C表示个体工商户。

六、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报关登记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规定,运营人必须是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报关企业,并且要具备海关规定的条件,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运营人的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申请,将申请材料转交给行邮监管部门审批,在收到该部门批准的通知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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