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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汽车监管探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依据,进出境汽车监管规定包括备案管理规定和通关监管规定两方面内容。出境汽车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前或者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后出境前,汽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进出境汽车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进行检查。进出境汽车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进出境汽车监管探析

一、进出境汽车的监管概述

在我国2.2万公里的陆路边境线上,我国同许多周边国家(地区)都有公路相通,我国与陆路相邻国家(地区)的贸易货物运输,大部分由进出境汽车承运,公路运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一)定义

根据用途,进出境汽车可分为经营性进出境汽车和非经营性进出境汽车两大类。

“经营性进出境汽车”是指经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营利用于载运人员或不论是否为营利用于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公路机动车辆。

(二)法律属性

海关监管中,进出境汽车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即当其运载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时,海关按运输工具管理;当其进/出境后不再复出/进境时,海关按货物管理。

(三)监管原则

目前,包括我国海关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上按以5项下原则对进出境汽车实施监管。

(1)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2)汽车负责人应当履行遵守进出境所在国(地区)管理规定义务。

(3)海关监管手续应尽量简便。

(4)作为运输工具使用的汽车(包括自用的正常备件、辅件、设备以及润滑油燃料等)进/出境时,无论其是否运载人员、货物、物品,均应有条件地(如提供担保后)免征进口税费,免受禁止或限制进口规定的约束。

(5)作为运输工具使用的汽车进/出境后,除在使用时受到正常的损耗和必要的修缮及其所耗用的润滑油、燃料的补充外,必须按原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出/进境。因故不再复出/进境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

二、进出境汽车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是我国海关对进出境汽车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依据,进出境汽车监管规定包括备案管理规定和通关监管规定两方面内容。

(一)备案管理规定

海关对进出境汽车及其负责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出境汽车负责人包括运输企业和汽车驾驶员及其代理人。(www.daowen.com)

(二)通关监管规定

(1)申报规定。进境汽车在进境前或者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后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物品前,汽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出境汽车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前或者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后出境前,汽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因客观原因无法传输电子申报数据的,可以采用纸质单证申报。

(2)检查规定。进出境汽车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进行检查。海关检查车辆时,车辆负责人应当在场配合海关检查,并且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车门,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

海关检查汽车时,主要是检查汽车及所载货物(旅客)是否与申报相符;车体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是否藏匿走私货物、物品;是否夹藏、携带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3)行驶规定。汽车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境汽车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汽车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则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4)停留监管规定。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停留在海关监管场所的车辆进行值守监管。值守监管职责主要有:记录进/出场车辆;采用视频或者人工巡查等方式监控在场车辆动态,防止出现偷盗,擅自装卸货物、物品,擅自驶离等情事。

值守监管期间,车辆负责人申请装卸货物、物品,上下工作人员的,须经值班科长同意,并在值守关员监管下进行,值守关员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5)续驶境内监管规定。运载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汽车负责人和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并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限,将所承运的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海关封志,拆卸海关监管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在中途停留,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物品。

运载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行使,须更换汽车或驾驶员的,汽车负责人应当立即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对其实施监装监卸,并书面通知货物主管海关和进/出境地海关。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者损坏等情事的,汽车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和货物主管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6)随车监管规定。对于运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员实施随车监管。随车监管关员应当在车辆抵达目的地海关时,及时与目的地海关办理交接手续。经办关员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7)结关离境规定。汽车负责人应当在汽车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物品完毕离境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结关手续。

办理完结关手续的汽车应当自海关予以签发《结关通知书》之时起24小时内离境,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境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关离境手续。

(8)进出境汽车使用限制。进境的境外汽车和出境的境内车辆,未办理海关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进出境汽车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9)汽车备用物料和司乘人员自用物品监管规定。车辆备用物料和司乘人员自用物品应当以本次进出境运输工作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车辆备用物料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司乘人员自用物品按照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10)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章,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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