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方案探讨

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方案探讨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途监管是海关为加强对途经珠江口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控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监管方式。海关对进出境小型船舶的检查实行双人作业、公务回避制度。小型船舶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方案探讨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概述

为维护正常的船运和外贸进出口运输秩序,打击利用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海关总署和交通部联合决定,广州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深圳海关在三门岛,拱北海关在桂山岛、湾仔分别设立海关监管站,负责对进出珠江水域和珠江以东、以西沿海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进行监管,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海关中途监管站

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三)小型船舶海关监管模式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施口岸海关与中途监管站共同监管模式。中途监管是海关为加强对途经珠江口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控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监管方式。通过设立中途监管站,进行小型船舶通关作业改革,对进出境小型船舶实行风险式动态管理与全程实时监控相结合、电子核放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大大加强了对小型船舶的有效控制。

二、海关对小型船舶的监管流程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简称“小船快通系统”)是以船舶和船员信用管理为基础,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公共数据网络和信息平台以及移动通信短信息等高科技手段,对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实行快速通航和动态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在正常运作情况下,应用了小船快通系统的小型船舶,可不必停泊海关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快速通航于来往港澳的各条航线,所载运进口货物也可以由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提前报关。2002年广州海关率先试行小船舶快通系统,对传统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广东省内海关以及南宁海口、福建等关区先后启用该系统。

(二)进境监管流程

1.船方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小型船舶启航时,船舶负责人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2.中途监管站管理

中途监管站对进口舱单和航迹等进行风险分析,依据有关规定发出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通航指令。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理进境船舶舱单确认手续后,进口舱单电子数据自动进入海关H2000系统,相关进口货物则可提前申报。

3.目的港海关核销

船舶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简称《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由目的港海关进行“核销航次”。

4.船舶卸货

经海关同意,进口船舶可以卸货。

(三)出境监管流程

1.船方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小型船舶出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小型船舶启航时,船舶负责人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2.启运港海关清关(www.daowen.com)

启运港海关在办理小型船舶离港手续时,应根据实际装货情况对船舶负责人提交的出口纸质舱单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在《海关监管簿》上批注并加盖验讫章,将一份出口舱单签注、盖章后,交船舶负责人。同时在“小船快通系统”中对舱单做“清关锁定”操作。

3.中途监管站监控管理

中途监管站对出口舱单和航迹等进行风险分析,依据有关规定发出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通航指令。

4.船舶驶离关境

船舶驶离关境,航次结束并自动生成该航次电子底账。

三、海关对小型船舶的监管规定

(一)备案和年审管理

1.备案管理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年审管理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二)对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检查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境小型船舶的检查实行双人作业、公务回避制度。

对进出境船舶的检查由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负责,中途监管站海关或者缉私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出境船舶实施检查。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所、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小型船舶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者发票,办理进口手续。

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三)其他

小型船舶应按交通部门或海关规定的路线航行,并悬挂港务、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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