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措施

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出境监管国际航行船舶的离港时间,由港务监督部门或者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五)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停港期间上下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的管理船舶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国际航行船舶停港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登轮,海关对其携带物品都应进行监管。国际航行船舶携带的托运物品和其他应予监管的物品,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措施

一、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监管概述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监管是指海关对进出关境航行于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从事客货运输船舶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为。进出境船舶包括从事国际(地区)航运的中国籍船舶和外国(地区)籍船舶。

二、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规定

(一)进境监管

进境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或离港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否则,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海关收取审核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及《货物申报单》、《船舶物品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海关监管需要的单证。船舶到港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书面保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先行卸货,但应在卸货后24小时内将齐全的载货清单补交卸货地主管海关。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进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海关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应按照有关船舶吨税管理办法,缴纳船舶吨税。

(二)海关对船舶停港期间的管理

国际航行船舶停港监管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

1.海关对船舶停港期间的管理

船舶停港期间移泊、变更国籍、拍(变)卖的动态,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船舶停港期间更换停泊的地点和时间,由港务主管部门事先通知海关,如移泊地点不能适应监管需要,海关可以提出意见。

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船舶进境手续,或没有递交舱单,或未提交舱单保函的,不得装卸货物、物品。

2.海关对货物、物品装卸作业期间的管理

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船舶停港期间装卸货物须经海关准许,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监督货物装卸作业。

除船边验放以外,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卸存在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或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三)出境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的离港时间,由港务监督部门或者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海关收取审核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及《货物申报单》、《船舶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海关监管需要的单证。

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旅客全部登船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后,制发《结关通知书》。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同海关和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在国际运营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于中国境内各港口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出港口时,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海关做关封,交由境外船舶负责人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

(四)物料管理

船舶添加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部分,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停港期间上下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的管理

船舶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船舶服务人员携带物品上下船,均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经核准后放行。国际航行船舶停港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登轮,海关对其携带物品都应进行监管。船舶服务人员携带物品上下船,港口各单位工作人员携带除装卸工具外物品上下船,均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经核准后放行。国际航行船舶携带的托运物品和其他应予监管的物品,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外国籍旅游船的小卖部在船舶停港期间准予营业,但所售物品限供应本轮旅客和船员。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上下船携带物品时,持外交签证护照的外交官享受免验礼遇。使领馆人员如接受船方赠送的少量烟、酒、食品等,须向海关申明后方可免税放行。

✿相关案例

走私烟欲搭“顺风船”闯关,宁波海关首次查获船员走私香烟案

2010年6月25日,宁波海关在一艘靠泊的远洋班轮上截获未报关缴税的500多条“中华”和100多条“七星”牌香烟,价值40多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20余万元。与洋酒、成品油一样,香烟也是税率高、差价大的商品。如卷烟的消费税是56%,关税25%,增值税17%,最终税款可达香烟本身价值的两倍多。这艘货轮是2010年1月开始运行的宁波至日本的班轮。前几回靠泊大阪、神户等码头时,船长陈某经常看到岸上有人兜售所谓物美价廉的“免税烟”,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回国途中,陈某和船员们将香烟原包装拆散了,扔进海里。又把香烟装入尿不湿、食品等生活用品包装箱,藏匿在船员堆放生活用品的杂用间内。

资料来源:凤凰网,http://www.ifeng.com。

三、海关对港口供应货物的监管(www.daowen.com)

(一)海关对港口供应货物的监管的概念

海关对港口供应货物的监管,是指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起卸、添装、调拨燃料、物料、物品、备品备件、烟酒食品,接受申报、查验、征免税费、放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船舶起卸、添装、调拨、放弃船用燃料、物料、物品等,船长应向海关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港口供应货物的种类

根据海关目前实际监管的情况,通常把港口供应货物分为以下6种。

(1)燃料:轻油、重油等;

(2)物料:润滑油、油漆、垫舱料、缆绳等;

(3)物品:家用电器厨房及生活用品等;

(4)船用备件:通讯导航及动力电气设备等;

(5)免税商品:烟、酒等;

(6)食料、食品(伙食)等。

(三)港口供应货物的对象

港口供应货物的对象是国际航行船舶。

对进出境的“科学考察船”、“远洋渔船”、“石油勘探专用船”、“海上钻井平台”、“专业公务船”等船舶,海关比照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管理。

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

(四)海关对港口供应货物的监管

目前,海关在对港口供应货物监管的过程中,依货物类别和监管性质,分别适用保税货物、免税品等管理办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1.对供船保税货物的监管

保税仓库进船用燃料、物料、物品、船用备件时,免许可证和关税、增值税。

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物料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享受进口免税油料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包括进出境中国籍(含港、澳、台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进出境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和进出境从事远洋捕捞的渔船。

供船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免税范围不包括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维修用零部件。但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免税的不在此列。

保税货物进口入库时,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制作《进口货物报关单》。供外籍船舶的保税货物,出库时须制作《出口货物报关单》;供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货物,出库时须制作《进口货物报关单》。

2.对供船免税品的监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供船免税商店经营人应当在免税品出库送船前,向主管海关递交《免税品供船准单》,经审核后,实施供船作业,并接受海关监管。

供船作业完成后,供船免税商店、监管仓库负责人各持一联经船方签收的《免税品供船准单》留存、归档。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账册,并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供船、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过期等情况编制清单,填写《免税品明细账》,随附销售发货单、《免税品库存数量单》、《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

3.对供船非保税的食品、物料、物品的监管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由于供船业务系港供应服务业务,属海关对非进出口贸易的监管业务,不纳入贸易性报关管理范畴

现行船舶监管规定:供船物料、物品,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航行船舶的供船业务操作。其他任何企业不得以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方式进行供船业务;任何加工贸易厂家不得直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

对供船货物,海关要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供船和外轮自行批量采购的,要坚决查处,没收货物,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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