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公私物品的监管
(一)使馆和领馆的含义
大使馆和领事馆,作为外交部领导的驻外机构,是由国家派驻外国,代表对外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执行外交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指令,致力于维持和推进本国各方面的对外交往。
通常,各国使馆在其内部设有政治处、武官处、新闻处、商务处、文化处、科技处、教育处、领事处、行政处等职能部门。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公务物品的监管
公务用品,指使领馆执行职务直接需要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
1.海关对公务用品的审批原则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进出境公务用品的验放,在数量上通常掌握在直接需用范围内。直接需用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使领馆规模的大小,外交代表、领事馆的人数,物品使用的期限,同类物品的进口情况等。有些还应参考该国家民族及宗教特点。
2.外交邮袋的监管
外交邮袋是指一国政府、驻外代表机关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互相之间传送外交文件或重要物品的邮袋。
外交邮袋都须经过严密加封,外盖火漆或铅封印证。依照国际惯例,外交邮袋不受侵犯,外国政府无权启封、检查、扣留或阻碍通过。
外交邮袋由外交信使携带,以保证其机密和安全。外交邮袋除由信使递送外,也可委托商营飞机的机长代为传递,但该机长必须持有载明外交邮袋件数和临时外交信使身份的官方文件,所携外交邮袋附有可资识别的明显的外部标识,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在国家间签有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交邮政传递。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自用物品的监管
自用物品,指使领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其范围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食品、衣着、书报杂志、机动车辆等、
(1)对外交官、领事官,海关凭其本人所持护照上的我驻外签证机关给予的外交签证(互免签证的凭外交护照)及我外交部、地方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确定其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手续。外交官、领事官在其任职期间运进,经海关核准在其家庭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免检放行。
(2)对使领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海关凭我外交部、地方外办为其颁发的公务人员证确定其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验放免税放行;到任超过半年,无论以何种方式运进自用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
(3)使领馆和使领馆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除有特殊原因并报经海关批准的外,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物品,应当经所在地海关审核批准才能办理转让手续。对汽车,除离任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海关规定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后方准转让。
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二、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监管
(一)常驻机构的含义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二)常驻机构公用物品的监管规定
“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1)常驻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及注册登记证件后,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海关备案的机构方可申请进出境办公用品。
(2)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时,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在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准予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海关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3)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允许多次申请,审核时与该机构以前申请的办公用品合并计算,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批准。
(4)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私自出售,如需出售,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出售给当地政府指定的物资收购部门,如免税进口则须按章补税。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及常驻人员的含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的监管规定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1)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以个人自用、数量合理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2)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税的20种物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3)对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4)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境所带的物品,海关按照对外国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必需的生活用品。
三、免税品的监管(www.daowen.com)
(一)免税品的含义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二)免税品的经营单位及销售对象
(1)“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每一类别的经营单位其销售对象又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惯例,设在对外开放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店,销售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前往境外的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及外籍船舶船员。
(2)免税品销售对象包括以下4种。
①岸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②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
③市内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④外交人员免税店: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
(三)海关对免税品监管的基本规定
(1)开办免税品经营业务须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店,应报海关总署批准。
(2)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其中口岸免税店的销售场所应设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人员进出境的正式口岸内的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店的销售场所应设在往来国际(地区)运营的运输工具上;市内免税店的提货点应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3)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4)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限于海关批准的经营品种范围。超出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规格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一律不准进货或在免税店摆卖。
✧参考阅读
行李物品的监管历史
为方便旅客合法进出,20世纪80年代初,海关实行“应税物品”和“免税物品”双通道和实行“申报—技检—查验”的“三线一条龙”查验方法;80年代中,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实行“红绿通道”通关制度;90年代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大通道隐蔽式”的监管模式,大力改进检查方法和检查技术,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进入21世纪,国家和社会对海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海关旅检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形势的发展,传统旅检监管模式已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旅检工作面临业务不断上升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与旅检现场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从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入手,全面深化旅检业务改革。借助现代化科技力量,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信息化管理,实现方便与严密、制约与效能的有机统一。
免税商店
免税商店是指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海关总署备案,在境内向有关符合海关免税验放规定的旅客提供免税物品的商店。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2)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 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 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印刷和音像品的监管机制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国内外居民往来日益方便、快捷和频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内容日趋繁杂,要求海关对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监管工作要更严谨,尺度统一。
为适应这一要求,2004年海关总署设立了监控办,并着力开发全国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管理系统,同时颁布了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控作业制度,明确了全国海关各层级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机制主要分为总署监管司、监控办、直属海关职能部门和现场海关四个管理层级。
1.监管司
监管司是全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控、协调各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监管工作。
2.监控办
监控办承担监管司负责的对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工作的部门职能,在业务上受监管司的指导。
3.直属海关职能部门
直属海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关区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的指导、监控和协调工作。
4.现场海关
现场海关是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的监管工作的执行部门。
本章小结
行邮物品的监管是海关监管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了海关的执法形象。学习本章,要了解行邮物品监管的范围、行邮物品监管的特点,以及行邮税与货物所征关税在归纳及税率适用方面的区别。
复习思考题
1.进出口行邮物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2.行邮物品与货物的区别是什么?
3.行邮税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如何对其进行归类?
4.请简述行邮物品的基本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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