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邮物品进口税概述
行邮税的征管工作是海关征税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海关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征收行邮税,有效地发挥关税的杠杆作用,对一些国内外差价较大的重点商品予以必要和适当的调控,保护国内商品市场。
(一)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内涵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进境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行邮税包括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我国海关所采取的税收征管特别措施,目的是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征收手续,加速物品通关。
(二)行邮税的征收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行邮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境物品,具体是指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凡准许应税进境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征收进口税。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中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邮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三)行邮税的征收依据和要求
行邮税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简称《税率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简称《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简称《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明,可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征税。
二、行邮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和税率
在海关征税工作中,归类与税率是紧密联系的,正确地归类就是为了正确确定物品的税率。
(一)行邮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
1.税则归类的依据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照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2.未列明税则归类的原则
税则归类表中列明的物品按照归类表确定税率,税则归类表中未列明的物品按照以下4项原则归类。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两个原则归入相应税号时,归入“其他物品”类别中的“其他”。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作为其征税的法律依据。(www.daowen.com)
现行的《税率表》分4个税号和4级税率(10%、20%、30%、50%)(见表12-1)。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表12-1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注:1.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2.上述税号中高档手表是指每块完税价格在10 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手表。
三、行邮物品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海关总署编制了《完税价格表》,将常见的行李、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列于表中供征税时使用。对须另行估定物品价格时,海关通常参照我国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来确定,实际价格同表列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的物品及以上程度的,也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二)行邮物品完税价格
现行的《完税价格表》按照吃、穿、戴、用的顺序,把行邮物品分为27个大类,每个类别下最多分4个下属类别。对于每一个最低层的类别,《完税价格表》列出了该类别物品的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和税率。《完税价格表》还规定了行邮物品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超出一定幅度时,按其他方式计征税赋。
(三)税款计征
应税自用个人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税。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链接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海关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进口税起征点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 000元人民币(含5 000元,下同)以内的;或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 000元人民币(含2 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邮递进境物品,若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则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2)对是否属于“个人物品”的判定标准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或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 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个人邮递物品则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 000元人民币。对于超出规定限值的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是,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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