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口货物监管:误卸或溢卸、放弃和超期未报的应对策略

进口货物监管:误卸或溢卸、放弃和超期未报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3.其他未报货物的处理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已经过境、转运、通关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进口货物监管:误卸或溢卸、放弃和超期未报的应对策略

一、溢卸、误卸或短卸货物的监管

(一)溢卸、误卸或短卸货物的概念

1.进口溢卸货物的概念

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卸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进口误卸货物的概念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3.进口短卸货物的概念

进口短卸货物,是指卸下的货物少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二)溢卸、误卸和短卸货物的海关监管

进口溢卸货物在报关时,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果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征得收货单位同意,并应限于同航次、同品种货物;如果以不同航次或不同船只之间用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时,应限于同一品种、同一船公司和同一发货人的货物。上述两种情况均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并由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进境误卸货物在报关时,应向海关说明情况。误卸的货物如果属于运往外国港口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国外的,海关准予办理退货手续;属于运往我国其他口岸进境的,可以向海关办理转运手续,也可以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出现短卸货物的情况,可以向海关办理减税、退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商务签证或商检证书,经海关核查属实后,可相应减征税款或将已征税款退还。

二、放弃货物的监管

(一)放弃货物的概念

放弃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www.daowen.com)

(二)放弃货物的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货物的监管

(一)超期未报货物的概念

超期未报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二)超期未报货物的海关监管

1.超过14日及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

超过14日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2)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运输、装卸、储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2.进口超期未报货物属于危险品或不宜保存的

进口超期未报货物如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按照规定扣除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额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该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又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对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按“无证进口”处理。

3.其他未报货物的处理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已经过境、转运、通关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上述超期未报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的货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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