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1.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
2.已经海关放行
被抵偿进口的货物已办理了进口手续,并已按规定缴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损害而索赔进口的。
3.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
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
4.抵偿形式
常见的抵偿进口有以下形式:
(1)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
(2)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
(3)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质量合格货物;
(4)贬值,即因品质不良而削价补偿;
(5)补偿备价,即对残损的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
(6)修理,即因残损,原货退运境外修理后再进口。
(三)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资料依据(www.daowen.com)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确认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
1.原《进口货物报价单》
被抵偿货物进口时向海关填报的《进口货物报价单》,它是鉴别是否为抵偿进口货物的主要依据,是反映被抵偿货物进口情况的原始材料。
2.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
商检证明书是由商检机构应收、用货单位检验申请,在复验后出具的证明材料。双方会签记录是货物放行进口后,经境外来人与我方共同开箱检验或在指导安装、负责调试时发现问题,而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的记录。商检证明书和双方会签记录是鉴别抵偿进口商品原因的必备条件。
3.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
抵偿协议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偿还请求,卖方接受以相当价值货物赔偿或补偿的书面协议。
以上三种资料凭证,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海关在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性质时,原则上必须同时收取三种资料进行审查。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海关监管
(一)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①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须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②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物的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
③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计纳税。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监管规则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价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价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报价单》。如果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果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是,如果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