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监管流程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监管流程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免领许可证。过境货物经由我国境内运输时,根据其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由海运进口、经铁路联运出口的过境货物和由铁路联运、经海运出口的过境货物两类。对过境货物管理的其他4项规定如下。2.海关监管的具体措施海关对转运货物有以下5项具体监管规定。转运货物换装运输工具时应接受并配合海关的监装、监卸直至货物装运出境为止。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监管流程

一、过境货物的监管

(一)过境货物的概念和范围

1.过境货物的概念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下列货物准予过境: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2)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3)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过境货物的海关监管

1.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监管过境货物的目的是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充为进口货物或将国内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口;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监管过境货物的依据:商务部签发的过境货物许可证。对于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免领许可证。在过境货物许可证制度签发办法实施以前,属于铁路联运的国家,如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等国为收发货的准予过境;属于非铁路联运的国家的收发货,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办理。

我国政府禁止的武器、弹药、爆炸品、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疫区货物、停止贸易国家的货物等通过我国国境,如经特别批准过境时,货物代理人除交验规定的单证外,还必须交验海关总署签发的《特准过境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该许可证查验放行。

海关对过境的外国货物有权检查。但是,如果没有发现伪报品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或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令的行为,海关可以只作外形查验,或者免予查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审核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货运单证,证实确是过境货物,则应准予续运或者放行出境。不能因货物在我国运输期间造成破损、短少或国外到站不符等事情而予以扣留、检查。

过境货物经由我国境内运输时,根据其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由海运进口、经铁路联运出口的过境货物和由铁路联运、经海运出口的过境货物两类。

2.海关监管的具体措施

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按照下列7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1)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3)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4)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须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5)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6)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7)过境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因特殊原因,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经延期后,如无特殊情况仍不能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海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过境货物管理的其他4项规定如下。

(1)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2)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扣留处理。

(3)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封装货物。(www.daowen.com)

(4)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转运货物的监管

(一)转运货物的概念和范围

1.转运货物的概念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的范围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二)转运货物的海关监管

1.转运货物的监管要求

海关对转运货物监管目的在于防止转运货物未办理海关手续而进口或出口。对经由我国境内,转运至境外的外国货物,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海关对转运至外国的货物,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监管验放。方式有下述两种。

(1)对进口时未办理结关手续,在设关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运往另一设关地点的转运货物,应验凭申报的《外国货物转运准单》,经查验单货相符后,制成关封交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结进口手续。对已办理出口手续,运至另一设关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口的转运货物,应制成关封,将有关单据转交出境地海关监管验放出境。

(2)外国转运货物在我境内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必须在3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并续运出境。否则,由海关提取变卖。载运上述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运至目的地,中途不得改航或变更目的地;未经海关许可,货物不准交由收货人提取。

2.海关监管的具体措施

海关对转运货物有以下5项具体监管规定。

(1)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2)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3)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4)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海关申报。转运货物换装运输工具时应接受并配合海关的监装、监卸直至货物装运出境为止。

(5)对转运货物,如果没有发现有违法或可疑情事的,一般只做外形查验。

三、通运货物的监管

(一)通运货物的概念

通运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二)通运货物的海关监管

通运货物虽不换装运输工具,并随原承载的运输工具运往境外,但在海关监管中,其目的也是防止混同进口货物卸地,并监督其原状、如数运出境外。

运输工具因卸装货物须移动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通运货物一般不能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如为装卸之必须,不得不将原通运货物卸地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且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暂时卸地的通运货物必须如数装回运输工具,不得漏装。如果利用卸地时,擅自将原通运货物滞留境内变成进口货物,海关则有权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论处。

载运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到达我国的第一个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并在《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的《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有无通运货物以及通运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海关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应予以核查并监管出境。

对通运货物,只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一般不予过问。但对运来或运往交战国或其他类似地区的武器弹药和军事专用的特种物资,应逐案报请海关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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