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与海关监管措施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与海关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三)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罚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之后,应该在特定的地域、特定的企业、按照特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海关监管。4.简要谈谈对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监管的认识,并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与海关监管措施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一、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如下。

(1)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2)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二、移作他用

移作他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并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若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应当提交不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的担保税额。

三、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任一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www.daowen.com)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该担保形式仅适用于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若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抵押,则只能选择前两种形式。

海关在收到贷款抵押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减免税货物情况,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经海关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减免税申请人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备案时限。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签发准予延期通知,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

知识链接

(一)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取解除监管证明后,方可处理该特定减免税货物。

(二)企业减资后已进口减免税设备税收问题

企业调减后的投资总额低于原投资总额,原免税进口的设备超出现有投资总额部分,不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要求,因此,对于超出现有投资总额并且尚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原免税设备,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其减少投资总额的日期确定折旧年限补征税款后解除监管。

(三)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罚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之后,应该在特定的地域、特定的企业、按照特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的,由海关调查部门或缉私部门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将走私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再由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是各类别海关监管之中的重、难点,其概念的复杂程度以及其外延之广度都给我们海关的日常通关工作增大了难度。学完本章望读者可以掌握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以及其监管措施的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地在工作中有效协调各类别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达到有效便捷通关。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有哪些?

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监管流程是什么?

4.简要谈谈对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监管的认识,并尝试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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