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申报制度:纸质、电子或混合申报

海关申报制度:纸质、电子或混合申报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种形式均为法定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关要求,收发货人可采用单纯纸质报关单、单纯电子数据报关单或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等三种方式向海关申报。对超期未申报货物,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

海关申报制度:纸质、电子或混合申报

一、申报的含义

申报的含义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无论是何种申报,对收发货人来说,都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因此,报关单位在申报数据发送前应认真核查所报的各项内容是否规范、准确;随附的单据、资料是否与所报内容相符;交验各种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是否与所报内容相适应。

二、申报主体

申报的主体必须是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并自理报关的企业,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须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员是报关单位指定,并通过总署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证的人员。海关在接受申报时,首先要审核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才接受申报。

三、申报地点

根据现行规定,进出口货物可在以下地点进行申报。

(一)进境地/出境地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转为一般进口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可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二)指运地/启运地

经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1],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三)指定地点

某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如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输送线路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进行管理,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与指定的海关联系,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这些输送方式一般都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

四、申报形式

申报的形式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为法定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关要求,收发货人可采用单纯纸质报关单、单纯电子数据报关单或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等三种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中,第二种为法定申报的基本方式,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以适应目前海关实行电子申报、电子审单和申报数据集中处理的申报模式,但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海关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其中某一项义务,仅要求其提供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目前中国海关的做法是:报关单位将规定格式的报关单内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通过连接在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申报系统上计算机终端向海关电子计算机发送。

表6-1、表6-2分别是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知识链接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中文可译为“电子数据互换”,它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实现各有关部门或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EDI描述成“将贸易(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变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

表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表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申报期限

(一)一般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日起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按日征收滞报金。

有些出口货物由于产地发货或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申报前运抵海关监管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提前向海关申报。除明确为“预申报”或要求到监管现场以外查验的外,出口申报时有关货物尚未运抵海关监管区的,海关将原则上不予受理。

进口转关运输的货物按进口货物申报时限规定向进口地海关申办转关运输手续,自进境之日起14日内未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正式申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手续的,应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请参考“案例:滞报金的计算”)。

对超期未申报货物,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对于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逾期未办相关手续的,由海关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特殊申报期限

1.定期申报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2.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单或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文件。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

3.集中申报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有关信息,包括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以下是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申报日期。

(1)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2)删除: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www.daowen.com)

(3)修改: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七、滞报金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15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

(一)计算公式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起征点为50元,不足1元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滞报期间的确定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滞报期间计算

1.转关运输货物

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2.因报关单被删除需重新申报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若产生滞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3.人工审单环节要求报关单修改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4.申请发还余款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计算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截止日为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1日。

5.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

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四)可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五)法定减免滞报金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定减免滞报金范畴,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案例:滞报金的计算

上海A企业经营食品进口贸易,其中一批货物的载运货船于2011年9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境,A企业于2011年10月9日向上海海关以电子方式申报,海关当日接受申报。经审核,该批货物的完税价格为8 000美元。请问:

1.A企业是否存在滞报?滞报金的起征日和截止日分别为哪天?

2.A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为多少?

3.若A企业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因此在9月29日撤销其电子数据报关单。A企业随后在2011年10月21日重新向海关申报,海关当日接受申报。那么,A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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