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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地点,一般来说,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在出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货物经收发货人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可在启运地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不直接在进口口岸办理通关手续的,则由进境地海关施封,实施途中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在指运地卸入海关监管场所,由指运地海关继续监管,直至最终办结通关手续,海关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

(一)申报

申报是通关手续的第一个环节,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电子和书面的报关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递交相关报关单证,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申报地点,一般来说,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在出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货物经收发货人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可在启运地海关申报。

(二)审单

审单是指海关运用信息技术和专业知识对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规范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的作业。海关审单作业体系包括电子审单、直属海关审单部门专业审单和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三个环节。

现场货物接单审核是海关直接面对进出口收发货人的重要岗位。接单关员通过海关计算机系统确认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已经电子审单或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通过。对未通过审单环节的,不予办理接单审核手续。

(三)查验

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人员依据已经审核的报关单证,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况、数量等方面进行实际检查、核实,以确定其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所列的内容相符合,并做好查验记录。在对货物进行查验时,应视货物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有关指令进行。

(四)征税

征税即海关在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的基础上计算进出口货物的准确税费,并向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的行为。

海关应按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等计税要素核定税额是否正确,审核发票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的,打印税单、监管手续费、滞报金等税费单证,加盖印章对外发送通知,要求发货人到海关领取各类专用缴款书,缴纳税费。税费核销关员须对税款缴纳证(税单)、滞报金等税费单证进行核注核销,以确保税费应收尽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并收到银行缴费成功的信息后,方可向海关申请放行。

(五)放行/结关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证、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或提供担保后,允许收发货人将进出口货物提取(交付)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程序。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结关顾名思义就是结束海关监管。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结关是指对经海关放行后仍须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从现场作业的狭义角度来理解,结关是指进口货物提取离开海关监管现场、出口货物实际运载离境后,海关完成对运输工具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清洁舱单及电子数据的接收、转换、确认、核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收发货人签发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全过程。

1.放行与结关的区别

从现场作业的狭义角度看,进出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会有两种不同的状况:放行即结关,或者放行未结关。其中,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由于放行时,其海关手续均已办妥,应缴税款也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全部办结,可以简单理解放行即等于结关;但对保税、减免税和暂准(时)进出口货物来说,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货物被收发货人提取或装运,只是部分办理了海关手续,而并未办结海关手续,因为这些货物仍须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海关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做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

从广义的监管角度来看,不论是一般进出口货物还是其他的特殊方式进出口货物,放行都不等同于结关。尤其在分类通关和无纸通关监管模式下,放行仅表示海关现场作业流程的结束,真正的结关应是海关在监管期限内完成对全部单证和实物的核查后办结有关单证和税费的手续,并对管理相关人和货物依法作出处理之后,才正式标志海关监管的结束。因此,海关在放行后依然可以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对放行的货物和相关人员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2.放行的条件

在实际操作上,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税应用现款缴纳(可使用多种支付手续),而且已经审核查验的货物必须在交验付税所得的纳税凭证后,才能放行。但是,为了加速验放,对信誉较好的纳税人,海关将允许在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基础上先予提取或装运货物。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物流监控流程

海关物流监控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流环节和物流流向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未办结进出口通关手续或其他报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脱离海关监管。

(一)一般进口货物物流监控的基本流程和主要环节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物流监控从海关接受原始舱单的提前申报时开始,直到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办结,海关放行,准予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终止。流程如下:

(1)运输工具负责人等舱单传输人按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海关审核舱单数据,进行必要的风险布控。

(2)运输工具承载进口货物进境,按规定停靠设关地点,并向海关申报。

(3)运输工具承载进口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经营人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

(4)进口货物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存放。(www.daowen.com)

(5)理货部门等进行理货,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6)理货数据与舱单数据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按规定的程序对舱单数据作必要的变更,形成舱单底账。

(7)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办理通关手续;海关进行审单、查验、征税等通关作业;在审单过程中报关单数据与舱单数据进行比对,并核注舱单底账。

(8)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在舱单底账上相应标志。

(9)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放行信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10)监管场所卡口核对要离开监管场所的货物是否已有海关放行信息。

(11)进口货物离开监管场所,进入国内生产、流通领域。

进口货物不直接在进口口岸办理通关手续的,则由进境地海关施封,实施途中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在指运地卸入海关监管场所,由指运地海关继续监管,直至最终办结通关手续,海关放行。

图6-1

图6-1 进口货物物流监控的基本流程和主要环节示意

(二)一般出口货物物流监控的基本流程和主要环节

海关对出口货物物流监控的流程从海关接受预配舱单申报时开始,直到海关接受出口货物理货报告时终止。流程如下:

(1)舱单传输人按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

(3)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发送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海关接受运抵报告后在预配舱单置到货标志。

(4)出口货物发货人向海关报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海关进行审单、查验、征税等通关作业;在电子审单过程中报关单数据与运抵报告数据比对,并核注预配舱单;无运抵报告的,自动退单。

(5)海关完成通关作业,核销舱单底账,并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仓储出货。

(7)运输工具按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8)海关审核装载舱单所列货物是否全部业经海关放行;经审核无误,反馈同意装载指令。

(9)运输工具装货。

(10)运输工具承载出口货物驶离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经营人通知海关运输工具驶离。

(11)海关监管运输工具承载出口货物实际离境。

(12)理货部门等按规定时限提交理货报告;海关在预配舱单置正常理货标志。

出口货物不直接在出口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则在启运地办结出口通关手续,海关对货物施封,实施途中监管至出境地口岸海关,由出境地口岸海关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图6-2

图6-2 出口货物物流监控的基本流程和主要环节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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