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物流监控的含义
海关物流监控是指通过严密的实体监控和有效的信息监控,保证物流在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实施进出、装卸、存放、移动和处置,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海关物流监控体系由实体监控和信息监控两部分组成。
二、实体监控
(一)实体监控定义
实体监控是指海关对监控目标(监管场所、运输工具、货物等的进出境、装卸、存放、移动和处置活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实际监控,是有效实现海关监管职能的基本方式之一。
(二)实体监控范围
实体监控范围包括: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海关管理相对人。其关键是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由企及物。
(三)实体监控系统
实体监控系统包括运输工具监控系统,进出境货物监控系统,海关监管场所监控系统,转运、过境、通运货物和转关运输货物监控系统,物流企业监控系统。
1.运输工具监控系统
运输工具监控系统负责对国际航行船舶、飞行器、火车、汽车的进出境,以及在境内的移动实施有效监管,如进出境申报、联检、查验、现场监管等。
2.进出境货物监控系统
进出境货物监控系统负责对进口货物从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从向海关申报之日起至出境止,期间所进行的装卸、移动、存放等实施实际监控。
3.海关监管场所监控系统
负责对新《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港口、码头、堆场、仓库和各关自行批准设立的存放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场所进行监控。上述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海关规定的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条件。硬件方面:监管场所必须设立隔离围网,实行封闭式卡口管理。软件方面:上述监管场所必须实现与海关联网。该项联网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实现:一是监管场所,如机场、车站及码头、堆场一体的港口直接与海关联网;二是区外场地与港区联网,如码头与堆场相分离的港口联网,港区再与海关联网。
4.转运、过境、通运货物和转关运输货物监控系统
对转运、过境、通运货物和转关运输货物,必须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5.物流企业监控系统
物流企业监控系统负责对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和报关企业的监控,主要是对这些进行登记备案和年审,企业建立企业档案,并对上述企业的资信情况、守法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分类管理,推动其守法自律。
三、信息监控
(一)信息监控定义
信息监控是指建立以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货物进出境,在境内进行存放、移动或其他处置的信息流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数据底账,作为海关监管货物流的印证,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海关物流监控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也是有效实现海关监管职能的基本方式之一。要通过与口岸管理有关部门、运输企业及运输代理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联网,准确及时地接受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货物进出境,在境内进行存放、移动或其他处置的信息,经过确认、处理、传输(申报)到海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作为海关物流监控、审单、调查及其他职能管理的支持数据。(www.daowen.com)
(二)信息监控范围
信息监控主要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信息管理;舱单信息管理;转关运输信息管理;场站货物流信息管理;放行信息管理。
(三)信息监控系统
信息监控系统包括运输工具进出境信息监控系统、舱单信息监控系统、港区物流监控信息系统、转关运输监控信息系统、报关单监控信息系统等。
1.运输工具进出境信息监控系统
运输工具进出境信息监控系统是物流监控体系的第一环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海关发送运输工具动态信息,海关负责接收、核对,以便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查询、布控等工作。
2.舱单信息监控系统
海运进出口的,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负责联网接受船公司的进出口舱单信息,并与外轮理货信息和船管部门移送的纸面舱单进行核对确认,确保舱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进出口舱单的核注、核销情况进行清查,定期编制超期未核销及未报关货物清单,并将未核部分的情况、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反馈给有关部门;根据舱单实时监控需要,开展舱单风险分析工作,确定监控重点,同时提出查验建议。空运及铁路运输进出口的,对其载货清单要比照海运舱单的监控办法结合各关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控方案。
H883/EDI5.0通关版本已具有舱单管理程序,虽然舱单管理系统已经包括报关单对舱单核销功能,但由于舱单是物流监控的重要依据,该系统还应增加舱单自动校验功能,实现舱单与外轮理货报告自动校验,保证舱单的真实性。通过该系统掌握港区进出口货物流信息及海关放行真实情况。
3.港区物流监控信息系统
本系统由如下四个计算机管理程序互相支持。
(1)港口管理监控信息子系统。该系统由海关和港务局共同开发,主要是实现港务局EDI信息平台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在进口货物卸船及出口货物到港后,及时向海关传递有关信息。
知识链接
货物发生位移的处理:(1)在港口内位移的,港务局应在变更的同时向海关发送信息;(2)由港口移向港区外另一个堆场(即转栈),这种形式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对同一转栈的,海关将信息及时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到港务局EDI信息平台;(3)港务局EDI信息平台应与港区外的场站实行计算机联网,随时将上述信息转发有关场站,场站对单证和计算机内海关信息核实后,方能办理交付或进站待装船手续。
(2)港口货物装拆箱监控信息子系统。该程序由海关和外轮理货公司共同开发。外轮理货公司将理货报告,主要包括:集装箱溢短卸、残损报告;拼箱货物及散杂货物溢短卸、残损报告及时发送海关。上述信息一方面写进舱单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单独设立核销子系统,共海关办理抵补手续随时核销,同时对超过三个月未核销的溢短卸货物,可以按照超期未报要求打出超期未报清单。1999年8月底监管司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续签了《关于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监管工作的合作备忘录》。通过合作,双方扩大了信息交流,理货公司的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海关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海关借助理货业务的职能加强了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了运输企业的行为,也从中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查获走私违规案件,防止了企图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数量从而偷逃国家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情事的发生。天津、武汉、大连、南京等海关根据外理提供的线索也查获走私违规案件多起。目前,有关海关正积极推动理货公司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充分利用理货信息,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及海关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遏制货运渠道的走私违法活动。
(3)物流监控综合检索信息子系统。进口以舱单数据内容为基础,补充港口货物实际流转动态,包括堆存记录、溢短卸记录、转场记录,以及海关主要信息即放行记录、报关单记录、验放中心放行记录,形成以进口舱单为主体的信息数据框架(出口以出口报关单生成舱单数据为基础),补充港口有关部门发送的进场记录、溢短卸记录,以及海关舱单核注核销记录、报关单记录、出口装箱地点,构成出口信息数据框架。该程序的功能是利用多种信息数据,对须布控的货物及海关内部作业信息进行组合查询。该程序应与H883/EDI5.0通关系统相对接。
(4)放行信息系统。监管场所的卡口实现与海关放行信息联网,卡口须凭海关放行货物的电子信息与货物放行的书面单证核对无误后办理提离手续。
4.转关运输监控信息系统
“全国海关转关运输计算机监控系统”是海关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全国范围对转关运输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实施动态监控和有效监管的应用系统。由指运地、进境地海关或启运地、出境地海关分别输入转关货物的有关数据,通过卫星网络,互相传递数据,达到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的目的,同时为海关统计、业务分析提供数据。该系统包括转关与录入子系统和转关核销子系统等10个子系统。转关运输是海关一项敏感的业务,也是目前海关监管的一个难点。由于转关货物要在国内一段非海关监管场所运输,存在着货物被不法分子“丢包”或“换包”的风险。为此,除了现时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转关货物进行口岸与内地海关间信息联系外,有必要建立一套物流监控系统,对转关货物的载体进行有效监控,以保证转关货物按海关要求到目的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转关运输监控主要包括物流实体监控和信息监控两部分,通过与信息系统的联网实施对物流实体的有效监控。
5.报关单监控信息系统
报关单监控信息系统主要实现报关单与舱单的自动核对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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