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保护模式
1.主动保护程序启动
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后,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应终止放行货物,并及时通知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海关保护的申请并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否则应当放行货物。
2.海关调查与认定
海关应当在货物被扣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认定;如不能认定的,则需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其向法院启动司法保护程序。对上述经调查不能认定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海关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二)被动保护模式
1.被动保护的申请
未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该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在提出包含以下信息的扣留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的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进出境地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被动保护的实施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三)反担保制度
1.反担保制度概述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规定了权利人担保制度,但鉴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情况下提出保护申请的,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我国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反担保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反担保的使用条件
(1)只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以及世界博览会专用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不适用反担保放行。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反担保。
3.反担保的实施
收发货人提交反担保金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4.海关对反担保金的处置
货物收发货人提交反担保金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放行货物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反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反担保金。
(四)总担保制度
1.总担保制度的建立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2.担保金额及有效期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担保保函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3.总担保的适用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须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用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及权利人的配合(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权利人相互配合。对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
(1)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予以协助。
(3)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4)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没收
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海关法》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对没收侵权货物的处置。被依法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1)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3)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4)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销毁。
2.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在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由海关没收并处货值30%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状况申报并非报关时的强制申报项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按照目前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地方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刑事侦办。
(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以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进出口侵权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为了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若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能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责任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链接
2011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十佳案例
为了加强对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引导,海关总署从2006年开始每年都会评选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2011年的十佳案例是:(1)天津海关查获进口假冒“STOLICHNAYA”商标伏特加酒案;(2)上海海关查获出口假冒“NTN”、“Koyo”商标轴承案;(3)南京海关在邮递渠道查获出境假冒“SWAROVSKI”等多个国际知名商标首饰、化妆品案;(4)杭州海关查获十个集装箱出口假冒“LG”等商标冰柜、DVD播放机案;(5)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自主品牌“NAMA NOOR”商标节能灯系列案;(6)青岛海关查获出口假冒“LV”等商标箱包、手表案;(7)广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YAMAHA”商标摩托车散件案;(8)深圳海关查获出口假冒“DURACELL”等商标电池、手表案;(9)拱北海关查获出口侵犯自主专利权墨盒案;(10)重庆海关查获出口假冒自主品牌“LONCIN”汽油发电机组案。
本章小结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项全新工作任务。本章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概念,简单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进程,联系实际阐述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在内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意义、条件、程序、期限及续展、备案的变更、注销和撤销等内容;阐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动、被动保护模式,介绍了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的行政、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有哪些?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4.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请你谈谈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目前的实施现状如何;针对存在的问题,你有何好的解决建议。
[1] 《〈反假冒贸易协定〉能否生效前景不明》,海关总署政法司网页,http://10.99.101.60/zfs/news,访问日期:201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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