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中文“知识产权”一词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也有翻译为“智慧财产权”或“智理财产权”的。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权,是私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并认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关于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权利。(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中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经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而形成的1994年《与关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多边协定(简称《TRIPS协议》)。其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1)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前沿动态
《反假冒贸易协定》能否生效前景不明[1]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自签署以来,便由于其制定过程的非透明性,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过于倾向保护大公司利益等问题受到各方面激烈反对。虽然已有31个国家(其中22个为欧盟成员国)签署了该协议,但各签署国的国内批准程序始终停滞不前,欧洲议会更是于2012年7月4日,以478票反对、39票赞成、169票弃权否决了ACTA,意味着该协议不能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由于按照ACTA协议的规定,文本签署后需要有6个签署国提交批准书后才能生效,欧盟的明确否决以及美国等签署国批准程序呈现的明显僵局,已令人开始质疑ACTA是否能够最终成为一部国际条约。
然而2012年9月6日,作为ACTA首倡国之一的日本不顾国内多方反对,完成了ACTA的国内批准程序,成为ACTA签署国中第一个批准该协议生效的国家。据《知识产权观察》报道,日本的ACTA批准程序是在“民众完全不知”以及反对党缺席的情况下由两院“秘密”表决通过的,并且事后“所有大众媒体都拒绝再次报道有关此次事件的新闻”。也许“秘而不宣的批准过程可能是推动ACTA在国际上获得通过的最后希望”。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各个领域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与摩擦也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活动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与者的海关,不可避免地要卷入纷繁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
国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TRIPS协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该协议规定了缔约方必须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国内法,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程序,并具体规定了边境保护措施,赋予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执法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
我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处理调查、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知识链接
1995年7月,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进程及其重要意义
(一)立法进程(www.daowen.com)
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正式建立。
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正的《海关法》新增了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随着这次修法工作的完成,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随着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2004年颁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为进一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根据此解释查处了一批侵权案件。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又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项全新工作任务。海关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阻止假冒、盗版等侵权产品流入国际市场,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科技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标志,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海关也予以保护。
知识链接
1994年《与关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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