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的含义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禁止进口管理也包括国家命令停止进口的商品。
(二)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四氯化碳、犀牛角和虎骨等。它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包括:旧机电产品类,如压力容器类等;人身安全,如电器、医疗设备等;环境保护,如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包括废动植物产品、冶炼矿渣、废药物、废橡胶、废玻璃等。
其他:右置方向盘的汽车、旧服装等。
(三)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等生产技术领域,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四)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五批)列明的商品不得出口。主要包括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防风固沙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木炭、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等。
(五)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出口的技术涉及工程通用、真空、声学工程、测绘、大地测量等技术领域,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六)通关要求
列入国家公布禁止(停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出口。确需进出口列入国家公布禁止(停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凭国务院相关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1]
(一)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
1.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的概念、管制目的及监管意义
(1)概念。
表3-2 禁止进出口货物分类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敏感物项和技术包括:①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②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③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④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相关物项的进出口实施严格的进出口管制。
(2)管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加强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保证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规定:保证不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监管意义。
实行两用物项及技术限制管理,不但可以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而且可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可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
2.海关管理规范
监控化学品,海关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办理进出口验放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海关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办理进出口验放程序;核材料的进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验放程序。海关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查验和放行,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进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否则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1)概念。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2)监管意义。
对于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在濒临野生动植物出口管理专业上的立法不足,对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非法贸易,维护和扶持合法贸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它们有利于维护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秩序,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提高我国的履约能力和国际地位。
2.海关管理规范
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中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公约证明》(副本)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进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公约证明》(正本)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规定的,海关一律凭《非公约证明》(正本)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进出口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授权机构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三)进出口药品管理
1.进出口药品管理的概念、监管意义及主要分类
(1)概念。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指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其他法规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2)监管意义。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通过对进出口药品的管理,保证了药品质量,维护了公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3)主要分类。
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兴奋剂目录》。
①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批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②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批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制定和调整《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③兴奋剂进出口管理。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我国制定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依据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兴奋剂目录》。
④一般药品进口管理。
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
知识链接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19个,即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2.海关管理规范
(1)精神药品。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海关一律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2)麻醉药品。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海关一律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3)兴奋剂。
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根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管理:①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②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验放货物后,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海关验放后的1个月内,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③《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为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④《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⑤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无法出具处方,或超出处方剂量的,均不准进出境。
(4)一般药品。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海关一律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经营者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
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
(四)进出口农药管理
1.进出口农药管理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1)概念。
进出口农药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的管理。
(2)监管意义。
通过对进出口农药的管理,在规范进出口农药市场的同时,可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的更好发展;同时,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2.海关管理规范
进出口列入《农药名录》的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证明接受申报办理验放手续(一批一证)。对一些既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做工业原料,应向农业部申请《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海关凭证明验放。
(五)进口固体废物管理
1.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1)概念。
进口废物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对进口废物实施的管理。其废物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空气中的气态废物。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2)监管意义。
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可有效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海关管理规范
对列入《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必须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入境货物通知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上述单据办理验放手续;对于未列入《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及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口岸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废物不予转关(废纸除外)。
(1)进口固体废弃物的通关要求。
《禁止进口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是不允许进口的。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进口通关放行需要《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进口通关放行需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此三目录以外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①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验检疫。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在境内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3)可进口固体废物的进口流程。
境外供货商办理登记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行公证。国内收货人取得注册证书;国内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核签发证书。加工利用单位将所需材料备齐后申请进口废物证书;环保部门负责审查发证。固体废物装船前检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认可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放行。进口废物运抵口岸接受检验;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企业报关;海关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其他单证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1.有毒化学品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1)概念。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全面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实施的环境管理。
(2)监管意义。
由于有毒化学品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弊端,所以国家通过对有毒化学品实行进出口环境管理的措施,不仅可规范其进出口活动,而且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公民的身体健康。
2.海关管理规范
对申报属化学品首次进口的,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进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的目录》的有毒化学品,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及有关单证验放(过境运输除外)。
(七)其他
1.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1)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是指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我国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的数额管理,亦称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纺织品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品,因此我国在纺织品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价格竞争能力。为抑制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份额,我国受到《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制约。美国、欧盟等国家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实行配额限制,我国先后与这些发达国家签订了纺织品贸易双边协议。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瑞典、芬兰、奥地利等)、土耳其等。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已不再实行输美纺织品出口数量及许可证管理和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我国对纺织品出口的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管理。通过这种被动的管理,我国政府希望能更好地体现我国在遵守国际条约方面所做出的承诺和努力,从而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2)海关管理规范
①除下列情形外,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海关凭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a.因原出口货物品质等问题回运,经整修或换货后,复出口的同类纺织品。
b.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设限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企业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经美国海关判定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凭海关判令(中英文)申报出口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c.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协议的规定,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即“OPT”配额)。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了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d.文件、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②外商投资企业不具备分得配额的条件,也不具备被转让的条件,海关不予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业务。
③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地区)的产地。(www.daowen.com)
2.进出口黄金及制品管理
(1)进出口黄金及制品管理的概念。
进出口黄金及制品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是我国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出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2)游客携运金银及其制品进出境。
携带金银制品出境,每人携带的金银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白银饰品10市两。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的准予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
携带金银制品超出上述规定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有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此查验放行。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3)海关管理规范。
出口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黄金产品出口许可证》验放;进口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检验放(含加工贸易);进出口金币(仅限于硬币或纪念币,不包括具有钱币学搜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海关凭借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进出口金银证明文件和盖有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金币的进出境仅限北京、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拱北口岸);进口白银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开具的《白银进口许可证》验放;对出口白银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对音像制品实行进口许可管制。对音像制品加以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2)海关管理规范。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海关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3)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音像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③在经批准进口的出版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音像制品成品。
④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需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4.进出口文物管理
(1)文物的概念及监管意义。
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2)海关管理规范。
①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
②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但是,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概念: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证制度。
主管部门:商务部。
主要管理范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通关要求: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商务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通关要求: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领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海关凭证办理验放手续。
表3-3 我国主要禁限类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
续表
✧参考阅读
(一)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管制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商务部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并承担监督和检查执行职责,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并根据情况对该目录进行调整,同时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签发机构为许可证事务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负责具体执行。
对于企业进出口两用物项及其相关技术而言,所须遵循的许可程序如下:
(1)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①监控化学品,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的要求如实在线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的要求如实在线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③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的要求如实在线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在线查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带有进出口许可证号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公章。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书面申请方式:企业可从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下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的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及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在递交材料前还应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3)改证:退回旧证,重新申领新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物种,即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为《公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为《非公约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督;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明确了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图3-3 许可证办理流程
(三)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进出口药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
(1)精神药品。
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包括以下3类。
①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
②对于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③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上述单证办理验放手续(一批一证)。
(2)麻醉药品。
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以下3类。
①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可卡因类、大麻类、吗啡、海洛因以及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②对于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③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上述单证办理验放手续(一批一证)。
(3)兴奋剂。
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共7类。
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根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管理。海关凭药品监督局的进出口准许证验放(一证一关)。
(4)一般药品。
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以下4类。
①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机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②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商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③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④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后,连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对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一般药品,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一批一证)。
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
(四)进出口农药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进出口农药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农药进出口单位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签发的纸质《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进行报关。《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可在证面签发的直属海关区内使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产品,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由海关留存,与报关单位一并归档;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五)进口固体废物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协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对由《禁止进口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规定的进口废物进行管理。其管理办法为: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进口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我国对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其管理程序为: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才可组织进口。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商检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检验,经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通知单》,海关凭有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入境货物通知单》办理通关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废物依法处理。
(1)固体废弃物进口需要的相关证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上述目录以外的废物禁止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证书必须由废物利用单位(废物加工厂)和废物进口单位(外贸公司)同时申领。
(2)各种证书的使用范围。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适用《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适用《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的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4)注意事项。
进口废物涉及一份以上许可证的,应分别填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即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对应一份许可证;许可证在报关时可多次使用,每批废物进口时,海关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核扣,纸质单证海关签注栏目用满后,不论许可证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对许可证电子数据做手工结案处理;最后一批废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余额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3%内计算;每次报关时,海关留存许可证复印件与报关单存档;最后一次报关时,海关收回许可证正本,并与报关单一并存档;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单位(指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证面计量单位一致;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①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主要由国家环境总局管理,其管理程序如图3-4所示。审批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而海关则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图3-4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七)其他
1.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目前主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管。由于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目前我国均须进行出口数量自我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须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G”)。有关规定如下:
(1)对输往美国的价值在800美元及以下的纺织品服装商业样品,如果服装上有样品标记,则不须交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2)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断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裁定产品的原产地,经裁定中国大陆为原产地的产品,企业须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的产品,企业应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
(3)出口到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简称OPT配额)的来料加工纺织品复出口时,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面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证书编号,并加盖相关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的纺织品产地证书验放(中央企业出口的,加盖外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公章),企业无须交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4)对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设限国家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时,有关出口企业所签合同或有关加工单据上应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的字样。
(5)对申报出口是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含来料加工)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地名称,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6)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不得展期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内容须更改,则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进出口黄金及制品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机关,具体规定为:(1)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件(含加工贸易)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2)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海关申报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制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制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库、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报文化部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
4.进出口文物管理
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对暂时进出境文物,如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口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他须由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文物,在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验无误后签发出境证明;复带文物进境时,须根据清单、照片进行复验,海关凭出境证明按暂时出境货物予以验放。对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在报关前,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国家对需要办理鉴定的出境文物的品种作出了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成立了文物鉴定站负责此项工作。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在报关时交验用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
知识链接
全球贸易信息系统显示我国稀土出口存在伪报风险
稀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国际市场需求量巨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和出口国,为防止稀土产品低价外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稀土出口的管理,对稀土征收15%—20%的出口关税,并实施配额管理,2012年5月起又进一步扩大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我国出口稀土4.3万吨,而全球贸易信息系统[2](GTA系统)显示,同期全球各国统计自中国进口稀土6.9万吨,存在2.6万吨的差额。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将稀土伪报成与其外观相似、不涉及出口关税和配额管理的商品,达到走私出口的目的。
本章小结
贸易管制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本章主要介绍了贸易管制的基本概念、目的,明确了贸易管制的分类及特点,简单介绍了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围绕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等阐述了贸易管制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的关系;介绍了海关监管中涉及的关税、进出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主要贸易管制制度;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自由进出口三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海关实施贸易管制的主要监管规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贸易管制?
2.请你谈谈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的关系。
3.海关监管中涉及的主要贸易管制制度有哪些?
4.实施贸易管制的目的是什么?除了教材中提到的目的,你认为贸易管制还应有哪些其他目的?
[1] 以下各项主管机构及许可证签发程序见章末参考阅读。
[2] 目前全球贸易信息系统只包括了80多个主要贸易国家的数据,约占全球贸易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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